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異動內容

名稱:省道高架橋下空間土地申請使用處理原則

中華民國112年9月6日交通部公路總局路用地字第1120109106A號函修正發 布全文5點,並自112年9月15日生效

一、交通部公路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加強省道公路高架橋下方空間土地
    (以下簡稱橋下空間土地)之使用管理,特訂定本處理原則。
二、本原則用語,其定義如下:
    (一)橋下空間土地:指完工通車並移交養護工程分局接養之省道路
          段,本局已取得管理權之橋下土地。
    (二)使用人:指經同意使用橋下空間土地者。
三、養護工程分局受理申請使用時,應先辦理現地會勘,並依第二項檢核
    表審查,無妨礙橋梁結構物及基礎安全,符合道路養護、交通安全與
    環境景觀及衛生,始得提供使用:經管省道高架橋下空間土地申請使
    用所需橋梁檢測空間檢核表,如附件一、二。
四、養護工程分局審查結果得提供使用時,依下列程序核定使用:
    (一)許可使用:
          1.報本局核定。
          2.核定後通知申請人許可使用。
    (二)出租:
          1.養護工程分局核定。
          2.與使用人簽訂契約後報本局備查。
    (三)無償提供使用:
          1.養護工程分局核定。
          2.與使用人簽訂契約後報本局備查。
    (四)空間撥用:
          1.報本局核發同意函予申請人。
          2.由申請人循程序完成撥用程序。
    相關流程圖如附件三、四、五、六。
五、工務段應每月巡查橋下空間土地使用情形,養護工程分局每季抽查各
    工務段總件數四分之一以上。
    巡查紀錄表及抽查季報表如附件七、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