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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稱:公路監理機關車輛牌照號碼選號及招標作業規定

中華民國 111年11月28日交通部公路總局路監車字第1110148479號令修正 發布名稱及全文11點,並自111年11月30日生效 (原名稱:公路監理機關汽 車牌照號碼選號及招標作業規定)

一、為確保車輛牌照核發之公平與公正、公開,並建立選號及招標作業規
    範,特訂定本規定。
二、本規定之選號車種、選號金額、招標底價及牌照號碼,依「公路證照
    及監理規費收費辦法」附件一、附件二及附件三之規定辦理。
三、競標者選購或競標車牌號碼,應先至監理服務網(https://www.mvdi
    s.gov.tw)以內政部核發之自然人憑證IC卡申請登記會員帳號後,始
    得以該會員帳號辦理選號或競標。
四、競標者選購或競標車牌號碼,除依規定繳納選號或得標金額外,並應
    依據「公路證照及監理規費收費辦法」繳納號牌費用。
五、牌照號碼核發及收、退費方式如下:
    (一)順號編發:牌照號碼由小至大依序核發。
    (二)招標:以公開競標方式辦理,並依決標金額收費。
    (三)選號:不依序領用牌照號碼者,得於選號範圍內,自行指定選
          用牌照號碼並繳交選號費用。
    (四)列為公告招標號碼,經公告招標後,汽車第一、二級流標(含
          得標未繳費)及微型電動二輪車第一級流標(含得標未繳費)
          之號牌,應辦理第二次招標;屬顯具有特殊價值之號牌,得再
          繼續辦理第三次以上之招標;汽車第三級流標牌則併入其它三
          級號牌順號編發及網路選號;微型電動二輪車第二級流標牌則
          併入其它二級號牌順號編發及網路選號。
    (五)經第二次以上招標而無人競標之汽車第一、二級號牌及微型電
          動二輪車第一級號牌或得標繳費後未於三個月內辦理領牌之號
          牌,開放以底價網路選號,經三個月仍無人選購者,造冊陳核
          後由電腦系統自動轉入順號編發及網路選號核發。
    (六)網路選號逾期未領號牌,開放第二次網路選號,經三個月仍無
          人選購者,造冊陳核後由電腦系統自動轉入順號編發及網路選
          號核發。
    (七)於線上轉帳繳交保證金時,當競標結束轉帳時間截止後,未得
          標或得標且依規定繳清全部得標金額者,由招標之公路監理機
          關退還保證金。
    (八)經核列為專案控管之特殊號碼號牌,經三次以上招標,仍無決
          標時,均暫不提供核發,俟整組號牌代碼均完成招標後,再另
          繼續辦理招標或核發;競標金額達三十萬元以上流標之號牌,
          均應再重新招標。
六、牌照號碼公開招標前,應至少於投標日七日前先行公告,其公告事項
    如下:
    (一)依據。
    (二)投標資格。
    (三)投標日期及地點。
    (四)招標號碼及底價。
    (五)投標及決標方式。
    (六)其他必要事項。
七、牌照號碼於招標或選號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為放棄權利,已繳
    納之得標或選號金額不予發還:
    (一)得標者未於規定時間內繳交得標金額。
    (二)得標者於所定時間內繳交得標金額後,未於決標之次日起三個
          月內完成申領牌照。
    (三)網路選號轉帳成功後,未於次一工作日收件時間截止前完成領
          牌手續。
    (四)臨櫃選號者未於當日內完成領牌手續。
    有前項第一款情形者,自當次決標日起,禁止該競標者參與公路監理
    機關號牌競標及選號資格一年。
八、為防止高價得標後未依規定於期限內完成繳費之情形,會員帳號設定
    之最高競標金額或出價超過三十萬元時,須先線上即時轉帳繳交百分
    之二十(即六萬元)的保證金,該會員帳號即擁有持續加價之權利,
    若此會員帳號發生得標後未依規定於期限內完成繳費之情形,則沒收
    該保證金,並禁止該競標者參與公路監理機關號牌競標及選號資格一
    年。
九、車輛申領懸掛選號或招標之牌照號碼後,於牌照繳銷、註銷、吊銷、
    遺失、損毀或全面換發新型號牌時,一律不得留用,應依規定換發新
    號牌,如不依序申領或換發者,應依本規定重新選號或參加招標。
十、招標得標之牌照號碼,只限登記於得標繳費時所登錄之車輛所有人(
    以競標時登錄之身分證號或公司統一編號為準)名下之車輛申領牌照
    ,除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將該得標號牌權利轉讓他人。
    (一)雙方為直系血親一親等、配偶之關係。
    (二)公司名稱變更為負責人或負責人變更為公司名稱。
    (三)競標者誤植車主資料。但車主名稱與證號全數誤植者,不屬之
          。
    (四)競標者誤植車身(架)或引擎號碼。但誤植之車輛以登記於同
          一車輛所有人名下為限。
十一、選號之牌照號碼,只限登記於選號當時所登錄車輛所有人(以選號
      時登錄之身分證號或公司統一編號為準)及車輛(以選號時登錄之
      車身(架)或引擎號碼為準)申領牌照,除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得該號牌權利轉讓他人或他車。
      (一)雙方為直系血親一親等、配偶之關係。
      (二)公司名稱變更為負責人或負責人變更為公司名稱。
      (三)選號者誤植車主資料。但車主名稱與證號全數誤植者,不屬
            之。
      (四)選號者誤植車身(架)或引擎號碼。但誤植之車輛以登記於
            同一車輛所有人名下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