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業者申請公路客運路線繼續經營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由業者出 席審議會專案報告後,由審議會審酌先核予短於五年之繼續經營期間 : (一)申請繼續經營日前六個月內公路汽車客運動態資訊系統指標未 達「交通部公路局公路汽車客運動態資訊管理系統管理要點」 規定標準。 (二)申請經營路線未依規定提供無障礙班次。 (三)申請繼續經營日前一年內該路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發生重大事故(甲級)。 2.因重要機件設備(煞車系統等)或火燒車造成之重傷或死亡 事故。 (四)申請繼續經營日前一年該公司因違反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十 九條之二規定致發生重傷或死亡事故達二次以上。 (五)其他經監理機關通知遲未改善之重大服務缺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