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異動內容

名稱:公路汽車客運業營運路線繼續經營申請審議處理原則

中華民國 112年9月4日交通部公路總局路運大字第1120106154號令修正發 布第7點,並自112年9月15日生效

七、業者申請公路客運路線繼續經營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由業者出
    席審議會專案報告後,由審議會審酌先核予短於五年之繼續經營期間
    :
    (一)申請繼續經營日前六個月內公路汽車客運動態資訊系統指標未
          達「交通部公路局公路汽車客運動態資訊管理系統管理要點」
          規定標準。
    (二)申請經營路線未依規定提供無障礙班次。
    (三)申請繼續經營日前一年內該路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發生重大事故(甲級)。
          2.因重要機件設備(煞車系統等)或火燒車造成之重傷或死亡
            事故。
    (四)申請繼續經營日前一年該公司因違反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十
          九條之二規定致發生重傷或死亡事故達二次以上。
    (五)其他經監理機關通知遲未改善之重大服務缺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