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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稱:交通部公路局補助公路汽車客運車輛裝置防撞警示系統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112年9月12日交通部公路總局路運計字第1120115916號令修正發 布名稱及第1點、第2點、第7點至第9點、第14點及第12點附表四,並自11 2年9月15日生效(原名稱:交通部公路總局補助公路汽車客運車輛裝置防撞 警示系統作業要點)

一、交通部公路局(下稱公路局)為鼓勵公路汽車客運車輛裝置防撞警示
    系統,以減少碰撞事故發生及提昇行車安全,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執行機關為公路局,並由所轄各區監理所(下稱監理機關)受
    理補助申請及經費請款核銷。
七、依本要點規定裝置之系統設備,其補助標準及條件如下:
    (一)每車補助該兩功能系統設備契約憑證金額(未稅)百分之四十
          九,並以二萬元為上限(包含軟、硬體、線材及設定安裝等相
          關費用)。
    (二)申請補助計畫經核定後(以核定公文日期為準),客運業者應
          自核定補助之次日起算六十天內,與系統設備廠商完成簽約;
          並自核定補助之次日起算一百八十天內,完成系統設備裝置及
          驗收,逾期未完成者公路局得撤銷補助。
    (三)本要點每年之補助數量,由公路局視當年度預算額度及客運業
          者申請數量決定,如預算額度不足時以車齡較低車輛優先補助
          。
八、本要點每年受理申請補助日期及相關作業由公路局公布之。
九、依本要點規定申請補助之客運業者,應備具計畫書(併附電子檔)向
    所轄之監理機關提出,經監理機關審核後再轉報公路局核定。計畫書
    內容應至少載明下列項目:
    (一)計畫目標。
    (二)現有國道客運車輛清冊(含車號、出廠年份及配置路線)。
    (三)本次申請及以前曾受補助裝置該系統設備之國道客運車輛清冊
          (含車號、出廠年份及配置路線)。
    (四)裝置系統設備之廠牌型式、產品規格及功能、警示作動條件及
          方式,以及設備單價等相關說明(另須依第五點規定檢附相關
          文件及證明)。
    (五)申請補助金額與預計完成裝置期程。
    (六)系統設備裝置後之行車安全管理作為及配套措施(含駕駛人管
          理及教育訓練)。
十四、本要點如有其他未盡事宜,應依其他相關規定或由公路局增修訂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