異動內容
名稱:自行車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修正應記載事項第2點、第7點)
中華民國 115年8月27日交通部交運字第11500231713號公告修正應記載事 項第2點、第7點,並自即日生效
貳、應記載事項
一、契約應載明付款方式及租賃費率計算方式,以及承租人及使用人
因故無法依約歸還自行車時之運費等費用計算資訊。
二、契約應揭示所投保責任保險項目、內容,以及相關保險費用之支
付人。
□產品責任保險。
□租賃場站範圍之公共意外責任保險。
□第三人責任保險。
如有提供其他與本契約有關之商業保險,並應於契約揭示之。
出租人不提供個人傷害保險,承租人及使用人如有需要應自行投
保。
微型電動二輪車出租人應揭示已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規定,投
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
三、契約應載明出租人資訊:
(一)出租人名稱:____。
(二)負責人:____。
(三)地址:____。
(四)服務電話:____。出租人應於自行車車體揭示其服務
電話及緊急報案電話。
四、出租人應揭示自行車之承租條件,如身高、年齡等,以及相關使
用須知。承租人及使用人應依前項承租條件及使用須知,使用本
自行車。
五、契約應載明還車地點、還車方式及其他還車應注意資訊。
六、出租人應確保租賃期間自行車合於約定使用狀態。承租人及使用
人於取車後__分鐘(至少 5分鐘)發現自行車有異並歸還於原
租賃場站者,出租人不得收取費用。
七、出租人應告知承租人及使用人騎乘自行車應遵守道路交通管理處
罰條例第三章慢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五章慢車規定。微型電
動二輪車出租人並應於租借前,教導承租人及使用人車輛操作方
法。
八、租賃期間,如有可歸責於承租人或使用人之事由致違反交通法令
之處罰案件者,罰鍰部分應由承租人或使用人負責繳清。
九、承租人及使用人應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保管本自行車,禁止
出賣、質押、典當自行車等行為。
十、自行車發生擦撞或毀損致承租人、使用人或第三人身體傷亡或財
物損失時,除有不能向警察機關報案之情形外,承租人或使用人
應立即報案並通知出租人後,租賃關係即為終止。事故原因可歸
責於承租人或使用人時,承租人或使用人應負擔法律及賠償責任
。因可歸責於承租人或使用人之事由致本自行車毀損者,承租人
或使用人應負賠償責任。
十一、承租人或使用人遺失自行車,除有不能向警察機關報案之情形
外,應立即報案並通知出租人,租賃關係即為終止。
因可歸責於承租人或使用人之事由致本自行車遺失者,承租人或使用
人應負賠償責任。
前項賠償金額為__元整(不得高於本自行車購置價格扣除折舊後之
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