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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稱:小型車駕駛執照路考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 112年9月12日交通部公路總局路監駕字第1120104711B號令修正 發布第7點,並自112年9月15日生效

七、路考之道路駕駛考驗路線選定原則如下:
    (一)考驗路線道路應選擇含雙向四車道以上之道路為原則,如當地
          區域無雙向四車道以上之道路時,得選擇單向兩車道辦理。
    (二)考驗路線設定行駛距離以三千至三千五百公尺為原則。各所可
          視實際道路狀況增加距離,惟道路行駛時間應以二十分鐘內為
          原則。
    (三)考驗路線設定考驗項目標準如下:
          1.交岔路口:紅綠燈、行人穿越道、閃光紅燈、閃光黃燈或為
            特種閃光等號誌,二次以上。
          2.變換車道一次以上。
          3.右轉、左轉,各一次以上,得以迴轉代替。
          4.臨時靠邊停車,一次以上。
          5.行駛速度以每小時四十公里以上,一次以上。
    (四)如考驗路線無法符合上述條件者,採因地制宜方式規劃,由各
          區監理所實際會勘核准後,並陳報交通部公路局備查。
    (五)臨時靠邊停車如道路考驗路線因故無法執行,可於教練場劃設
          路面邊線進行考驗,由各區監理所實際會勘核准後,並陳報交
          通部公路局備查。
    (六)因地理環境受限,部分道路交岔路口設有紅綠燈而無人行穿越
          道者,紅綠燈科目應依規定考驗,人行穿越道項目則可免考驗
          ,由各區監理所實際會勘核准後,並陳報交通部公路局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