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異動內容

名稱:遊覽車客運業審議會設置要點

中華民國112年8月30日交通部公路總局路運綜字第1120106748號令修正發 布第1點、第3點至第5點、第11點,並自112年9月15日生效

一、為促進遊覽車客運業健全發展,並就遊覽車客運業申請籌設、營運管
    理、增車申請審議等,建立公平客觀審核制度,依據汽車運輸業審核
    細則第七條規定,於交通部公路局(以下簡稱公路局),設置遊覽車
    客運業審議會(以下簡稱審議會)。
三、審議會置委員十五至二十一人,除交通部公共運輸及監理司副司長、
    交通部運輸研究所副所長、交通部觀光署副署長及公路局局長與副局
    長各一人為當然委員外,餘由公路局就有關單位與學者專家、社會公
    正人士遴聘之,聘期二年;聘期屆滿得再予續聘一任,但續聘委員人
    數以不超過新聘委員人數為原則;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行遴聘。
四、審議會置召集委員二人,綜理會務,共同主持會議。其中一人由公路
    局局長兼任;另一人由學者專家或公正人士委員互選之。
五、審議會置執行秘書一人,承召集委員之命,負責相關工作之推動與協
    調,由公路局指派高級職員兼任,審議會必要時得成立工作小組,承
    辦會務相關工作,置組長一人由執行秘書兼任;另置組員若干人,由
    公路局各監理單位遴選適當人員派兼之。召開審議會會議前,各區監
    理單位須就所提送之申請案件進行預審,並提送預審意見,俾利審議
    會進行審議。
十一、審議會工作所需各項經費,由公路局於相關經費項下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