異動內容
中華民國108年7月17日交通部高速公路局管字第 10818608811號令修正發 布名稱及全文7點,並自108年7月24日起生效 (原名稱:國道高速公路施工 車輛證申請與管理作業規定)
一、交通部高速公路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辦理國道施工車輛通行之申請 ,特訂定本作業規定。
二、本規定所稱施工車輛,係指於本局轄管國道進行道路及附屬設施之施 工、修繕養護或督工勘驗之車輛,以及其他因公務需要於國道作業之 車輛。
三、申請資格: (一)與本局簽訂共構管道單位及其所屬各養護、維修單位。 (二)承攬國道工程之承包商。 (三)其他因公務需要提出申請者。
四、申請規定: (一)申請人於本局全球資訊網之「便民服務」項下,線上申辦施工車 輛證作業。 (二)受理機關: 申請案向轄區養護工程分局(處)申請,若跨區時請自行由其中 擇一轄區養護工程分局(處)作為申請單位,後續並由該分局( 處)核發施工車輛證,並將結果副知其餘施工路段管轄單位及公 路警察單位。 (三)申請人需填具下列表格及檢附資料: 1.申請表(如附表一)。 2.施工車輛清冊(如附表二)及施工人員清冊(如附表三),並 附車輛行車執照影本(請依附表四格式貼妥)。 3.工程標之申請應附契約封面、首頁或開工通知影本等相關佐證 資料,若有必要得由監造單位確認後再行辦理。
五、施工車輛證使用規定: (一)每張施工車輛證收取保證金新臺幣三千元,當次申請所繳交保證 金上限為新臺幣十萬元,完成繳費再憑據領證。 (二)施工車輛證應妥為保管,若有遺失應即時登報作廢並陳報發證單 位補發。期限屆滿一週內繳回,若需延長期限應依規定重新申請 。 (三)施工車輛如有異動,應即按申請程序申請核發,並繳回舊證。 (四)施工單位於工程完成驗收手續時,應將所領之施工車輛證全數繳 回,於繳回時,無息退還保證金。若有遺失或未依期限繳回者, 以扣款方式處理(每張扣款新臺幣三千元整)。 (五)非屬前款或與本局無契約關係之其他單位,若未依期限將施工車 輛證全部繳回,嗣後不再同意其申請。
六、施工與督工車輛除應遵守相關法令規定外,並應按施工車輛證背面「 注意事項」辦理。
七、本作業規定如有未盡事宜,得修訂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