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交通部高速公路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特訂定 本規程。第二條
局長綜理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機關及人員;副局長襄助局長處理局務 。第三條
總工程司權責如下: 一、工程部門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二、工程部門機密及重要文件之處理。 三、工程部門各單位之協調及權責問題之核議。 四、工程部門重要會議之籌辦。 五、其他交辦事項。第四條
主任秘書權責如下: 一、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二、機密及重要文件之處理。 三、各單位之協調及權責問題之核議。 四、重要會議之籌辦。 五、其他交辦事項。第五條
本局設下列組、室: 一、綜合組,分五科辦事。 二、交通管理組,分六科辦事。 三、業務組,分五科辦事。 四、規劃組,分五科辦事。 五、工務組,分四科辦事。 六、路產組,分三科辦事。 七、秘書室,分四科辦事。 八、人事室,分三科辦事。 九、政風室。 十、主計室,分四科辦事。 十一、資訊室。第六條
綜合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本局施政方針及施政計畫之釐訂;國道中、長期計畫之研擬及管制考 核。 二、工程、技術類採購之辦理及異議申訴(招標、決標部分)之處理。 三、工程品質系統維護及風險管理之推動。 四、施工階段品質、職業安全衛生之管理、督導、查核及評鑑。 五、建築工程業務之執行及督導。 六、建築管理業務之督導。 七、技術類教育之訓練;技術交流及研究計畫相關業務。 八、運輸、道路及營建專業技術之研究及發展。 九、法令訂定、修正及廢止之法制審議;工程及管理相關法規疑義之研議 、闡釋及協助。 十、其他有關國道綜合事項。第七條
交通管理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國道交通管理、交通工程及交通安全相關法規之訂修。 二、交通事故資料蒐集、分析、檢討及防制。 三、國道公路警察勤務之協調及聯繫。 四、交通工程設施之規劃、設計及審查。 五、交通疏導措施之規劃、執行及分析。 六、交通壅塞改善及交通運作發展之研究。 七、交控系統之規劃、設計、審核、維護督導、推展及運用。 八、隧道機電設施、國道公路照明之規劃、設計、審查及維護督導。 九、交通管理資訊系統與設備之整體規劃、評估、審查及執行。 十、其他有關國道交通管理事項。第八條
業務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國道公路建設管理基金財務計畫之研擬及修正;長短期資金之收支、 運用、籌措、償還之管理及審議。 二、收費策略、規章之訂修、研擬、督導及考核;通行費率之調整研擬。 三、電子收費技術發展及委辦業務之履約管理。 四、通行量之彙計分析;通行費帳務、逃欠費及金流之稽核管理。 五、收費業務年度概算之編審。 六、服務區營運管理作業規章訂修之研擬;服務區、加油站委外營運之管 理及督導。 七、違規舉發作業、申訴、訴願、法院聲明異議、抗告及訴訟案件之處理 。 八、規費強制執行標的之查證取得、憑證管理、統計結案數及金額分配簽 結。 九、車(戶)籍資料查詢系統之介接管理及查詢費用之清算。 十、其他有關國道收費及服務區營運業務事項。第九條
規劃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國道興建與改善建設計畫之編擬報核、可行性研究及規劃設計。 二、國道工程設計原則、規範、規格之研訂與新材料及新工法之採用。 三、國道噪音防制之改善。 四、橋梁結構工程之規劃及設計。 五、隧道與大地工程之規劃及設計。 六、國道工程之測量、調查、路工、排水與水土保持及營運期間之環境監 測。 七、國道工程環境影響評估之編擬、報核、追蹤、督導及考核。 八、環境永續發展及生態工程之規劃。 九、氣候變遷調適及因應事項之推動。 十、其他有關國道規劃事項。第十條
工務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國道新(拓)建、改建工程與委辦監造年度計畫、預算之擬定、招標 、進度控管、水土保持查核、考工督導、契約變更、驗收及竣工移交 接管。 二、工程與委辦監造契約範本、一般條款與施工技術規範之訂修及研擬; 工程標準作業程序之研修。 三、工程契約爭議、異議申訴、調解、仲裁、訴訟及國家賠償相關業務之 處理。 四、全民監督公共工程相關配合事項之辦理及追蹤管制;工務相關法令之 解釋;工務行政程序之擬訂。 五、養護計畫、預算之審核、分配及管控;養護工程(作)招標契約、工 作說明之研擬及訂修;養護工程(作)業務之督導及考核。 六、養護機具調撥、請購及規格之擬訂;工程與養護機械材料之管理及督 導;養護機械管理相關法令訂修之研擬。 七、工程基本資料及公路公共用財產(土地、房屋、交通控制設施、地磅 設施除外)之管理。 八、生態保育、生物多樣性與植生技術之研議、執行及督導;景觀規劃設 計與維護計畫之督導及審核。 九、國道災害防救動員準備年度計畫之督導、考評擬訂、預算編列、教育 訓練及標準作業程序研(修)訂;國道災害緊急應變小組之開設及聯 繫協調。 十、其他有關國道工務事項。第十一條
路產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路權界樁測量與地籍分割等資料之處理及調查;地籍圖重測指界處理 之督導。 二、都市計畫變更及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之申辦。 三、土地協議價購、徵收(含一併協議價購及徵收)與廢止及撤銷徵收、 公地撥用、廢止撥用作業之規劃及申辦。 四、公共管線、橫交設施、立桿、布纜申請之設置及挖掘之許可;公路用 地使用費之收取。 五、路權範圍內違章建築處理及占用排除之督導。 六、路權外禁限建與違規樹立廣告物之查報;禁限建範圍劃設之督導。 七、土地與建物產權、建物滅失及他項權利之塗銷相關登記及統計。 八、土地與建物稅籍之異動及稅賦繳納之督導。 九、路權內土地之出租或無償提供使用、變更非公用作業之審核。 十、其他有關國道路產事項。第十二條
秘書室掌理下列事項: 一、印信典守及文書、檔案之管理。 二、出納、財務、營繕、採購及其他事務之管理。 三、國會聯絡與媒體公關事務之規劃、研擬、執行及管考。 四、工友(含技工、駕駛)之管理。 五、不屬其他各組、室事項。第十三條
人事室掌理本局人事事項。第十四條
政風室掌理本局政風事項。第十五條
主計室掌理本局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第十六條
資訊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本局與所屬機關資訊應用服務策略之規劃、建置及推動。 二、本局與所屬機關資訊應用環境之規劃、建置及管理。 三、本局與所屬機關資通安全之規劃、建置及推動。 四、本局及所屬機關業務資訊化之支援。 五、其他有關資訊業務事項。第十七條
本局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第十八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九月十五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