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條
工程分局設下列科、室、場、中心、段,如附表。第十七條
本細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二月十二日施行。 本細則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工程分局設下列科、室、場、中心、段,如附表。第十七條
本細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二月十二日施行。 本細則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