異動內容
名稱:交通部公路局所屬養護工程分局接管納編為省道用地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112年9月6日交通部公路總局路用地字第1120109106A號函修正發 布名稱及第1點、第4點、第7點及第4點附件1、附件二、第7點附件三,並 自112年9月15日生效(原名稱:交通部公路總局所屬養護工程處接管納編為 省道用地作業要點)
一、為規範公路局(以下簡稱本局)所屬養護工程分局接管其它機關經管 納編為省道用地之執行標準,特訂定本作業要點。
四、接管程序如下:(流程圖如附件1) (一)養護工程分局函請移交機關提供接管相關資料,每路段應逐筆 查明是否已取得產權,並將尚未取得產權之土地(含未登錄地 、私地、未撥用公地)繕造複查清冊(格式如附件二),並依 養護工程分局內部流程簽陳分局長核示,作為爾後與移交機關 研商會議之討論依據,並歸入永久檔案存查(複查清冊請逐筆 註明既成道路、未登錄地、漏辦徵收、未撥用公地、設定地上 權及共同使用等各種未取得產權之原因及複查辦理情形)。 (二)養護工程分局及移交機關訂期現場會勘:確認路權範圍及有無 占用之情形。 (三)養護工程分局及移交機關召開用地接管研商會議,確認接管之 土地、文件、辦理時程及接管方式。接管之文件如下列: 1.土地清冊。 2.土地取得相關文件(需何項文件請養護工程分局依實際狀況 酌處)。 3.土地地籍相關文件:地籍原圖、工程用地平面圖(路權圖) 。 4.土地管理文件:出租、高架橋下空間申請使用等相關文件。 (四)相關文件報局核備:養護工程分局審核可辦理接管之路段,應 將該路段之土地清冊、地籍圖、複查清冊影本報局核備。 (五)養護工程分局代理本局名義,依一般撥用或簡化撥用方式洽移 交機關辦理接管。 (六)財產入帳。
七、自行政院核定公告納編為省道,並由養護工程分局接養起,主管科應 控管接管時程,並填列執行情形表(格式如附件三),本局對所屬機 關年度業務考評時列入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