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異動內容

名稱:交通部公路局所屬養護工程分局接管納編為省道用地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112年9月6日交通部公路總局路用地字第1120109106A號函修正發 布名稱及第1點、第4點、第7點及第4點附件1、附件二、第7點附件三,並 自112年9月15日生效(原名稱:交通部公路總局所屬養護工程處接管納編為 省道用地作業要點)

一、為規範公路局(以下簡稱本局)所屬養護工程分局接管其它機關經管
    納編為省道用地之執行標準,特訂定本作業要點。
四、接管程序如下:(流程圖如附件1)
    (一)養護工程分局函請移交機關提供接管相關資料,每路段應逐筆
          查明是否已取得產權,並將尚未取得產權之土地(含未登錄地
          、私地、未撥用公地)繕造複查清冊(格式如附件二),並依
          養護工程分局內部流程簽陳分局長核示,作為爾後與移交機關
          研商會議之討論依據,並歸入永久檔案存查(複查清冊請逐筆
          註明既成道路、未登錄地、漏辦徵收、未撥用公地、設定地上
          權及共同使用等各種未取得產權之原因及複查辦理情形)。
    (二)養護工程分局及移交機關訂期現場會勘:確認路權範圍及有無
          占用之情形。
    (三)養護工程分局及移交機關召開用地接管研商會議,確認接管之
          土地、文件、辦理時程及接管方式。接管之文件如下列:
          1.土地清冊。
          2.土地取得相關文件(需何項文件請養護工程分局依實際狀況
            酌處)。
          3.土地地籍相關文件:地籍原圖、工程用地平面圖(路權圖)
            。
          4.土地管理文件:出租、高架橋下空間申請使用等相關文件。
    (四)相關文件報局核備:養護工程分局審核可辦理接管之路段,應
          將該路段之土地清冊、地籍圖、複查清冊影本報局核備。
    (五)養護工程分局代理本局名義,依一般撥用或簡化撥用方式洽移
          交機關辦理接管。
    (六)財產入帳。
七、自行政院核定公告納編為省道,並由養護工程分局接養起,主管科應
    控管接管時程,並填列執行情形表(格式如附件三),本局對所屬機
    關年度業務考評時列入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