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異動內容

名稱:遊覽車客運業違反公路法第七十七條第一項及第四十七條事件裁量基準

中華民國112年8月30日交通部公路總局路運綜字第1120106750號令修正發 布第1點,並自112年9月15日生效

一、交通部公路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處理遊覽車客運業違反公路法第四
    十七條及第七十七條第一項事件,依公路法第四十七條、第七十七條
    、第七十九條及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十九條、第十九條之一、第十
    九條之二、第八十四條與第八十六條訂定本裁量基準,以維護營運秩
    序、行車安全及提昇服務品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