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評鑑指標及計分方式: (一)評鑑項目包括: 1.場站設施與服務 2.運輸工具設備與安全 3.旅客服務品質與駕駛員管理 4.公司經營與管理 5.無障礙之場站設施、服務、運輸工具設備與安全。 (二)評鑑作業得參採民意調查、秘密客調查等相關科學方式進行, 其調查方式得參採前揭評鑑項目訂定,其結果得併入評鑑總成 績。 (三)各路線成績=「場站設施與服務項」得分+「運輸工具設備與 安全項」得分+「旅客服務品質與駕駛員管理項」得分+「公 司經營與管理項」得分+「無障礙之場站設施、服務、運輸工 具設備與安全」得分,有關民意調查、秘密客調查等相關科學 方式查核結果亦得併入採計。 公司別成績=「路線別成績」×權重 1+「民意調查或秘密客 調查等成績」×權重2 (四)公司於評鑑年度發生重大事項者或每百萬公里違反公路法 5件 以上者,加重評鑑配分權重;評鑑項目、配分標準及公司別權 重、重大事項、統計基準等評鑑內容於執行評鑑作業前應經交 通部公路局「公路汽車客運審議會」審核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