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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稱:公路汽車客運業營運與服務評鑑執行要點

中華民國 112年9月1日交通部公路總局路運大字第1120105289號令修正發 布第4點,並自12年9月15日生效

四、評鑑指標及計分方式:
    (一)評鑑項目包括:
          1.場站設施與服務
          2.運輸工具設備與安全
          3.旅客服務品質與駕駛員管理
          4.公司經營與管理
          5.無障礙之場站設施、服務、運輸工具設備與安全。
    (二)評鑑作業得參採民意調查、秘密客調查等相關科學方式進行,
          其調查方式得參採前揭評鑑項目訂定,其結果得併入評鑑總成
          績。
    (三)各路線成績=「場站設施與服務項」得分+「運輸工具設備與
          安全項」得分+「旅客服務品質與駕駛員管理項」得分+「公
          司經營與管理項」得分+「無障礙之場站設施、服務、運輸工
          具設備與安全」得分,有關民意調查、秘密客調查等相關科學
          方式查核結果亦得併入採計。
          公司別成績=「路線別成績」×權重 1+「民意調查或秘密客
          調查等成績」×權重2
    (四)公司於評鑑年度發生重大事項者或每百萬公里違反公路法 5件
          以上者,加重評鑑配分權重;評鑑項目、配分標準及公司別權
          重、重大事項、統計基準等評鑑內容於執行評鑑作業前應經交
          通部公路局「公路汽車客運審議會」審核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