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異動內容

名稱:交通部公路局各區監理所指定辦理汽車駕駛人體格檢查、體能測驗及認知功能測驗實施要點

中華民國 112年9月12日交通部公路總局路監駕字第1120104711B號令修正 發布名稱及第 6點、第9點、第11點及第4點附件一、附件二、第11點附件 四、附件五,並自112年9月15日生效(原名稱:交通部公路總局各區監理所 指定辦理汽車駕駛人體格檢查、體能測驗及認知功能測驗實施要點)

四、代辦所之申請:
    (一)申請辦理汽車駕駛人體格檢查、體能測驗及認知功能測驗代辦
          所,應向管轄之公路監理機關提出申請,並經當地衛生主管機
          關與管轄之公路監理機關會同派人會勘合格後(會勘表如附件
          一),由主管之監理所核定並與之共同簽訂最長為五年之合約
          書(如附件二),續約時並得重新辦理會勘。
    (二)經核准之代辦所應刻製印信及醫護人員、檢測人員等印鑑並將
          印模送管轄之公路監理機關核備,再由管轄之公路監理機關將
          上列印模及啟用日期函送各有關機關備查,異動時亦同。
六、代辦所人員及場地設備:
    (一)體檢場地:面積三十平方公尺以上,並檢附開業執照、平面圖
          、土地及建物所有權狀或房屋使用同意書或租賃契約書,另認
          知功能測驗環境須符合標準作業程序所需場地。
    (二)人員編組:
          1.負責人一人。
          2.醫師:一人以上,持有效醫師證書及領有執業執照。本要點
            第二點第一項第二款團體申請為代辦所者,其醫師應事先向
            當地衛生主管機關報准者。
          3.護理人員或其他醫檢人員:一人以上,持有效人員證書及領
            有執業執照。本要點第二點第一項第二款團體申請為代辦所
            者,其合格人員應事先向當地衛生主管機關報准者。
          4.助理人員:一人以上,高中(職)畢業以上,其工作性質僅
            限於行政事務(例如:資料登載、收費、剪貼相片、引導、
            說明等業務)。
          5.以上人員經交通部公路局或指定機構認知功能測驗教育訓練
            合格者,方可執行認知功能測驗。
    (三)器材設施:
          1.須備有體格檢查規定項目之身高、體重、視力、辨色力、聽
            力暨醫師對受檢人四肢是否健全,活動能力、有無影響駕駛
            之疾病等項檢定所使用之體格檢查全套器材。
          2.須設置體能測驗規定測驗項目之夜視、視野全套測驗儀器。
    (四)私立醫院或診所開業執照住址與其附設代辦所之住址不同時,
          應報經衛生主管機關核准。
    (五)經核准之代辦所,其體格檢查暨體能測驗、認知功能測驗場地
          或負責人(法人除外)如有異動,應經管轄之公路監理機關重
          新會勘合格。
    (六)經核准之代辦所,應依監理機關所規定格式及方式,每日以網
          際網路,即時傳輸當日檢測資料至指定位(網)址。
九、代辦所書表:代辦所依交通部公路局各監理機關體檢、體測、認知功
    能測驗使用之書表格式,自行統一編號印製使用。
十一、代辦所督導考核:
      (一)交通部公路局或監理機關得不定期抽查。
      (二)各管轄之監理機關每六個月一次定期督導考核或不定期抽查
            。
      (三)督導考核標準紀錄表如附件四。
      (四)督導考核績優者,於合約期滿,得由管轄之公路監理機關陳
            報主管之監理所與之續簽合約代辦本項業務。
      (五)為本業務之督導考核時,得逕洽當地衛生主管機關會同辦理
            。
      (六)個資管理稽核表如附件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