異動內容
名稱:交通部公路局各區監理所指定辦理汽車駕駛人體格檢查、體能測驗及認知功能測驗實施要點
中華民國 112年9月12日交通部公路總局路監駕字第1120104711B號令修正 發布名稱及第 6點、第9點、第11點及第4點附件一、附件二、第11點附件 四、附件五,並自112年9月15日生效(原名稱:交通部公路總局各區監理所 指定辦理汽車駕駛人體格檢查、體能測驗及認知功能測驗實施要點)
四、代辦所之申請: (一)申請辦理汽車駕駛人體格檢查、體能測驗及認知功能測驗代辦 所,應向管轄之公路監理機關提出申請,並經當地衛生主管機 關與管轄之公路監理機關會同派人會勘合格後(會勘表如附件 一),由主管之監理所核定並與之共同簽訂最長為五年之合約 書(如附件二),續約時並得重新辦理會勘。 (二)經核准之代辦所應刻製印信及醫護人員、檢測人員等印鑑並將 印模送管轄之公路監理機關核備,再由管轄之公路監理機關將 上列印模及啟用日期函送各有關機關備查,異動時亦同。
六、代辦所人員及場地設備: (一)體檢場地:面積三十平方公尺以上,並檢附開業執照、平面圖 、土地及建物所有權狀或房屋使用同意書或租賃契約書,另認 知功能測驗環境須符合標準作業程序所需場地。 (二)人員編組: 1.負責人一人。 2.醫師:一人以上,持有效醫師證書及領有執業執照。本要點 第二點第一項第二款團體申請為代辦所者,其醫師應事先向 當地衛生主管機關報准者。 3.護理人員或其他醫檢人員:一人以上,持有效人員證書及領 有執業執照。本要點第二點第一項第二款團體申請為代辦所 者,其合格人員應事先向當地衛生主管機關報准者。 4.助理人員:一人以上,高中(職)畢業以上,其工作性質僅 限於行政事務(例如:資料登載、收費、剪貼相片、引導、 說明等業務)。 5.以上人員經交通部公路局或指定機構認知功能測驗教育訓練 合格者,方可執行認知功能測驗。 (三)器材設施: 1.須備有體格檢查規定項目之身高、體重、視力、辨色力、聽 力暨醫師對受檢人四肢是否健全,活動能力、有無影響駕駛 之疾病等項檢定所使用之體格檢查全套器材。 2.須設置體能測驗規定測驗項目之夜視、視野全套測驗儀器。 (四)私立醫院或診所開業執照住址與其附設代辦所之住址不同時, 應報經衛生主管機關核准。 (五)經核准之代辦所,其體格檢查暨體能測驗、認知功能測驗場地 或負責人(法人除外)如有異動,應經管轄之公路監理機關重 新會勘合格。 (六)經核准之代辦所,應依監理機關所規定格式及方式,每日以網 際網路,即時傳輸當日檢測資料至指定位(網)址。
九、代辦所書表:代辦所依交通部公路局各監理機關體檢、體測、認知功 能測驗使用之書表格式,自行統一編號印製使用。
十一、代辦所督導考核: (一)交通部公路局或監理機關得不定期抽查。 (二)各管轄之監理機關每六個月一次定期督導考核或不定期抽查 。 (三)督導考核標準紀錄表如附件四。 (四)督導考核績優者,於合約期滿,得由管轄之公路監理機關陳 報主管之監理所與之續簽合約代辦本項業務。 (五)為本業務之督導考核時,得逕洽當地衛生主管機關會同辦理 。 (六)個資管理稽核表如附件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