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異動內容

名稱:交通部公路總局推動重點工作管考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108年10月31日交通部公路總局路秘研字第 1080132396號函修正發布第4點、第5點

四、計畫完成結案申請
    承辦單位應於完成重點工作全部管制要項後一個月內簽陳核定結案,
    並送秘書室解除列管。
五、獎勵額度
  (一)承辦單位於簽奉核定結案後,得依下列原則自行辦理相關有功人
        員獎勵事宜,並送會秘書室及人事室:
        1.局本部主要承辦人員嘉獎二次,主管及協辦人員嘉獎一次;局
          屬機關協辦人員(主管)嘉獎一次。
        2.經局長核派之本局一層督導主管嘉獎一次。
        3.各案專案核配敘獎點數由局本部自行辦理者,最高十點;涉及
          局屬機關協同辦理者,最高三十點。
  (二)同一提案曾獲獎勵者(含本局及上級機關),不再納入重複獎勵
        。
  (三)敘獎人員以實際參與辦理業務者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