異動內容
名稱:國道小型車拖救費率表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1日交通部高速公路局管字第 1081861668號令修正 發布名稱及全文4點,並自109年1月1日起生效(原名稱:高速公路小型車 施救費率表)
一、依據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二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本 表,以利拖救車執行拖救作業時,有明確收費標準可遵循,並利民眾 知悉收費標準。
二、車輛拖救費: 拖救里程在十公里以內,基本費詳如附表,基本費為上限,逾十公里 之里程每公里加收新臺幣(下同)五十元。 前項里程計算含國道、省道、縣道及市區道路。另依現場作業及待時 情形,加收現場作業費或待時費。
三、現場作業費: (一)第一類為以下情形之一者,收取一千八百元:1.車輛翻覆、2.衝 至上、下邊坡、3.撞入大車底盤、4.掉入山谷下、 5. 衝上護欄 。 (二)第二類為以下情形之一者,收取九百元:1.陷入水溝、2.後輪破 損、3.後輪或四輪傳動車、 4. 底盤卡於突起障礙物、5.小貨車 拆除地軸或傳動軸、6.機件因素致無法以後車輪著地直接執行拖 救作業。 (三)第三類車輛底盤低於十五公分或新車價值超過二百萬元,因故障 或事故造成咬死車輪者,每輪一千元。 同時有前項各款類者,得以金額較高者擇一計費。 其他輕微狀況不收取現場作業費。
四、待時費: 拖救車將事故車輛拖至警察隊製作筆錄或拖救車在現場等待被拖救車 上乘員轉乘接駁期間,所等待之費用,每小時一百五十元。 前項等待期間之第一小時不足三十分鐘者,不予計費;超過第一小時 以上,不足一小時者,以一小時計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