異動內容
名稱:國道主線實施開放路肩作業規定
中華民國112年8月31日交通部高速公路局管字第1121861103號令修正發布
全文8點,並自發布日生效
一、本規定依據「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十九條第三項及
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二、開放路肩目的係因應尖峰時間大量車流,時段性開放,增加道路容量
。
三、開放路肩行駛規定
(一)路肩開放通行時,開放通行之路肩速限原則為每小時60公里,
惟個別開放路肩路段最小路肩寬度若達 3.5公尺(含)以上,
且線型及視距均符合「公路路線設計規範」標準,則速限可評
估調整為每小時80公里以上。
(二)車輛如有跨越路面邊線之駛入或駛出路肩行為,均屬變換車道
,須先顯示方向燈告知前後車輛,並保持安全距離及間隔,方
得變換車道。
(三)因應天然災害發布停止上班或上課縣市地區,固定開放路肩路
段原則不開放路肩通行,惟得於停班停課縣市交界部分及視交
通狀況彈性調整。
(四)於交流道出口減速車道匯流時,通行路肩之車輛應禮讓從主線
匯出之車輛。
四、開放路肩類型
(一)開放路肩終點銜接出口減速車道或出口匝道(附圖1):
1.行駛路肩車輛於「路肩限行小車禁止變換車道」標誌後限往
出口車流行駛,得變換至減速車道或出口匝道駛出,不得變
換至主線、爬坡道或輔助車道。
2.非往出口小車須於「路肩限行小車禁止變換車道」標誌前駛
離路肩。
3.行駛路肩車輛得於「路肩限行小車開放變換車道」標誌後變
換至出口匝道。
(二)開放路肩終點未銜接出口減速車道或出口匝道(附圖 2):開
放路肩銜接輔助車道、一般車道或地方道路(如國道端點)。
五、啟動時機
(一)平日
當路段每週平日(週一至週五)至少發生2次,持續2小時以上
,主線平均車速低於每小時60公里之重現性壅塞,且利用匝道
儀控等其它交通控制手段已無法獲得有效改善。
(二)例假日
當路段每月例假日(週六或週日)至少發生2次,持續2小時以
上,主線平均車速低於每小時60公里之重現性壅塞,且利用匝
道儀控等其它交通控制手段已無法獲得有效改善。
六、作業方式
(一)基本要項
1.實施路段(主線路段)之外側路肩寬度不得少於 3公尺,開
放車種以小型車為原則,如開放其他車種行駛須評估路肩是
否應拓寬。
2.為使行車動線順利銜接,原則為鄰接之上游入口至下游出口
間路段,開放路肩範圍係從加速車道終點至減速車道起點或
新增車道漸變區(詳附圖 1~3)。若加速車道為2車道,則
應於縮減為 1車道後再開放路肩,以免加速車道終點發生車
輛匯流情形。若減速車道為 2車道且路肩寬度足夠時,則開
放路肩終點可設於減速車道由1車道漸變為2車道處。
3.若為有需求,則開放路肩起點得設於路段中點。
4.依據「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一百七十一條:
「槽化線,用以引導車輛駕駛人循指示之路線行駛,並禁止
跨越。劃設於交叉路口、立體交叉之匝道口或其他特殊地點
。」規定,開放路肩路段應避免跨越交流道區,以免誘使用
路人違規。
(二)程序
1.分析評估階段
(1)各區養護工程分局依據民意反應及交通疏導需求等,研提
建議開放路肩路段評估報告報局。
(2)前揭之評估報告內容至少需包含下列項目:
A.壅塞路段、時段及原因
B.路肩寬度、主線車道數(建議路段及其上下游各 1個路
段,計 3個路段)、鋪面條件、路肩最小視距(主要針
對右彎、設有隔音牆或路側淨距較小路段)。
C.交通資料(建議路段之主線、進出口匝道及上下游各 1
個路段(合計 3個路段)主線之交通量及速率等交通資
料)。
2.審核階段
(1)各區養護工程分局報局之評估報告由工務組、規劃組、交
通管理組共同審核。
(2)審核標準主要考量主線平均車速、鋪面條件、道路幾何線
形及視距等因素,作成開放路肩與否之建議。
3.實施階段
(1)實施開放路肩路段依「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
」第十九條第三及四項,由局發布命令後實施,各區養護
工程分局則配合設置相關標誌及交控設備。
(2)相關標誌佈設原則如下(佈設原則如附圖1~2,標誌詳圖
如附圖3~9):
A.開放路肩終點銜接出口減速車道或出口匝道,開放路肩
起點標誌為「路肩通行起點限小型車」(含時間附牌)
,減速車道起點上游 750公尺處(得視現場條件調整設
置位置)設置「前方路肩通行禁止變換車道」,減速車
道起點上游 500公尺處(得視現場條件調整設置位置)
設置「路肩限行小車禁止變換車道」(含時間附牌);
路肩通行終點位於出口匝道下游處者,各區養護工程分
局應於主線及出口匝道間槽化線下游適當處增設「路肩
限行小車開放變換車道」(含時間附牌)。
B.開放路肩終點銜接輔助車道、一般車道或地方道路(如
國道端點),開放路肩起點標誌為「路肩通行起點限小
型車」(含時間附牌),終點上游 500公尺處(得視現
場條件調整設置位置)設置「路肩通行限小型車」(含
時間附牌)。
C.另開放路肩終點處均需設置「路肩通行終點」牌面,並
於下游適當處設置「禁行路肩」牌面(銜接地方道路除
外)。若開放路肩終點銜接輔助車道,應先布設「路肩
通行終點」及「禁行路肩」牌面,下游處再布設輔助車
道相關標誌。
D.前述「路肩通行限小型車」(含時間附牌)、「前方路
肩通行禁止變換車道」、「路肩限行小車禁止變換車道
」(含時間附牌)等標誌得由各區養護工程分局視需要
增設。
E.路肩速限標誌與車道管制號誌(LCS)共構,如無設置L
CS,則設於開放路肩起點標誌下游150公尺處。
4.檢討階段
(1)執行成果檢討
A.開放路肩措施實施後半年,各區養護工程分局須對實施
路段研提執行成果報告報局。
B.前揭之執行成果檢討報告至少需包含下列項目(詳附件
1:開放路肩執行成果檢討報告內容項目):
(A)開放路肩措施緣起(壅塞時段、壅塞原因)
(B)開放路肩路段標誌、號誌設置情形(含照片及設置里
程)
(C)交通運作分析(交通量及速率之變化情形)。
(D)交通安全分析(交通事故之變化情形)
C.開放路肩路段,局應同時檢視拓寬之需求,並考量推動
拓寬可行性研究。
(2)執行狀況觀察
A.各區養護工程分局提送執行成果報告後,須持續觀察開
放路肩執行狀況,並每年提送開放路肩路段執行狀況觀
察紀錄報局,為期3年(即於提送檢討報告後,再提送3
次觀察紀錄)。
B.前揭之執行狀況觀察紀錄至少需包含下列項目(詳附件
2:開放路肩執行狀況觀察紀錄範例):
(A)開放路肩路段及時段
(B)交通運作分析(交通量及速率之變化情形)
(C)交通安全分析(交通事故之變化情形)
(D)路肩開放路段時段調整建議。
C.實施開放路肩措施之路段,如主線仍維持每日 8小時以
上平均車速低於每小時60公里,則應優先考量闢建輔助
車道之可行性。
(3)開放路肩路段,局應回歸公路容量與需求之探討,檢視並
考量推動拓寬可行性研究。
七、主線路段機動開放路肩由各區養護工程分局視需求辦理,至少設置開
放路肩起點及終點牌面,起點牌面依照開放路肩類型設置可翻轉牌面
、三面轉板或資訊可變標誌。
八、開放小型車以外車種行駛路肩(如大客車),或匝道實施開放路肩措
施,得參照本規定,另依個案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