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遊覽車客運業評鑑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113年4月3日交通部公路局路運綜字第1130031303B號令修正發布 增訂第12點及第12點附表三,並自即日生效
十二、經年度評鑑評列乙等之業者,得申請檢核半年期間以上之安全紀錄 及專業科技化管理紀錄,依附表三項目標準,經確認已達甲等標準 者,改列為甲等,並適用第十點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