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異動內容

名稱:交通部公路局執行公路公共運輸服務升級計畫(一一0-一一三年)補助作業注意事項

中華民國 112年10月17日交通部公路局路運計字第1120128842號令修正發 布第5點附件二,並自即日生效

五、提案單位補助基準及比例:
    (一)地方政府:補助基準及比例依行政院主計總處最新公布之「各
          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財力級次表」,並依下列財力分級表予
          以補助。

          (表格內容請參閱附件)

          另各項目之補助基準及上限金額則依「公路公共運輸服務升級
          計畫核定原則」(下稱核定原則,附件二)辦理。
    (二)屬內政部定義人口密度低於全國平均人口密度五分之一之非直
          轄市鄉(鎮、市)公所:自籌款比率比照財力分級第五級者。
    (三)跨縣市區域整合之補助計畫,財力屬第五級者自籌至少百分之
          五,其他財力分級者自籌至少百分之十。
    (四)民間團體或區域中心申請補助之計畫,如無其他補助作業規定
          ,其自籌款比率至少百分之五十一以上。但經公路局專案核准
          之計畫,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