異動內容
名稱:交通部公路局執行公路公共運輸服務升級計畫(一一0-一一三年)補助作業注意事項
中華民國 112年10月17日交通部公路局路運計字第1120128842號令修正發 布第5點附件二,並自即日生效
五、提案單位補助基準及比例: (一)地方政府:補助基準及比例依行政院主計總處最新公布之「各 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財力級次表」,並依下列財力分級表予 以補助。 (表格內容請參閱附件) 另各項目之補助基準及上限金額則依「公路公共運輸服務升級 計畫核定原則」(下稱核定原則,附件二)辦理。 (二)屬內政部定義人口密度低於全國平均人口密度五分之一之非直 轄市鄉(鎮、市)公所:自籌款比率比照財力分級第五級者。 (三)跨縣市區域整合之補助計畫,財力屬第五級者自籌至少百分之 五,其他財力分級者自籌至少百分之十。 (四)民間團體或區域中心申請補助之計畫,如無其他補助作業規定 ,其自籌款比率至少百分之五十一以上。但經公路局專案核准 之計畫,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