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未經核准經營計程車客運業轄管劃分原則
中華民國112年9月11日交通部公路總局路運稽字第1120109050號令修正發 布第2點,並自112年9月15日生效
二、未經核准經營計程車客運業之稽查,直轄市轄區由直轄市政府執行, 非直轄市轄區由交通部公路局各區監理所(站)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