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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稱:交通部公路總局經管省道用地提供使用注意事項

中華民國112年2月21日交通部公路總局路工用字第1120006829號令修正發 布第3點、第8點,並自即日生效

三、工程處受理申請使用省道用地時,應先辦理現地會勘,並依附件「本
    局經管省道用地提供使用檢核表」審查符合道路養護、交通安全與環
    境景觀及衛生,始得提供使用。
八、位於非都市計畫區土地申請用途項目須屬「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
    」附表一第十一項「交通用地」中交通計畫適用範疇:如停車場、電
    動汽機車充電站及電池交換站、人行步道、自行車道、自行車租賃站
    、捷運(鐵路)系統、植生綠美化景觀工程、倉庫、消防救生器材及
    材料機具或貨物置放所、資源回收站、公園、休閒運動設施、集會所
    、民眾活動中心、行動電話基地台、電信機房、服務區、休息站、公
    車站務設施及調度站、政府機關符合公共利益使用之必要設施,或其
    他經審查核准之用途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