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異動內容

名稱:交通部公路局公路公共運輸行動支付驗票設備整合補助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112年9月15日交通部公路局路運計字第1120119065號令修正發布 名稱及第1點、第5點、第8點、第10點、第12點及第10點附表五,並自112 年 9月15日生效(原名稱:交通部公路總局公路公共運輸行動支付驗票設備 整合補助作業要點)

一、交通部公路局(下稱公路局)為建構公路公共運輸多元支付環境,便
    利民眾使用行動支付,補助市區汽車客運及公路汽車客運業者營運車
    輛或場站裝置具 QR Code掃碼功能之行動支付驗票設備,促進票證整
    合與營運資料加值應用,特訂定本要點。
五、依營運路線屬性,各類別路線得申請補助期程如下:
    (一)台灣好行路線、一般公路客運路線及國道客運路線:中華民國
          一百十年度。
    (二)市區客運路線:視前款使用成效,由公路局另行公告開放申請
          。
    (三)本要點申請補助期限至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受理申請時間由公路局另行公告之,並視預算支用及設備裝
          設情形進行調整。
八、申請方式:申請補助之客運業者應備具計畫書(併附電子檔)向受理
    機關提出,受理機關審核後再轉報公路局核定。計畫書內容至少應載
    明下列項目:
    (一)計畫目標。
    (二)申請補助車輛清冊(如附表一,含路線、車號、領牌日期等)
          、車內現存多卡通驗票設備配置情形及機齡。
    (三)申請補助裝置行動支付驗票設備之方式(購置新機、整機汰換
          或設備升級)、數量、廠牌、功能規格及單價等,以及預計導
          入之電子票證或電子支付業者等相關說明。
    (四)申請補助金額與預計完成裝置期程。
    (五)設備裝置後之維護管理作為及後續應用規劃。
十、安裝及請款核銷規定:
    (一)客運業者應自核定補助之次日起一百八十日內,完成與設備廠
          商簽約、設備裝置及驗收。逾期未完成者,公路局得撤銷補助
          。有特殊原因且提出合理說明報經公路局同意者,不在此限。
    (二)客運業者於設備裝置及驗收完成後三十日內,檢具下列文件向
          受理機關辦理補助經費結算請款核銷作業:
          1.「計畫書」原卷及「公文核定函」。
          2.設備商簽約文件及公證人證書影本(加蓋與正本相符)。
          3.計畫請款書(如附表二)。
          4.符合營業大客車車載機週邊產業標準 -多元票證支付系統(
            三點零版)之驗證文件影本(加蓋與正本相符)。
          5.設備購置單據影本(加蓋與正本相符及公司大小章)。
          6.設備裝設配置情形(如附表三)。
          7.設備完工照片(每機至少一張)。
          8.設備結算驗收證明書(如附表四)。
          9.收據及公司帳戶存摺封面影本(如附表五)。
         10.「營利事業登記證明」文件及「汽車運輸業執照影本」(均
            加蓋與正本相符及公司大小章)。
    (三)受理機關審核客運業者請款資料無誤後,直轄市及各縣(市)
          政府應依公路公共運輸服務升級計畫核銷請款相關規定,檢具
          下列文件向所在地公路監理機關請款。公路監理機關將審核通
          過之請款相關資料留存,並於公路監理資訊系統車籍資料禁止
          異動處註記。各受理機關收訖補貼款後,核實撥入客運業者帳
          戶。
          1.核定函。
          2.請款說明表。
          3.收支結算表。
          4.納入預算證明。
          5.請款收據。
          6.補助核銷清冊。
    (四)請款核銷作業如因申請作業逾時或資料不齊等可歸責於客運業
          者因素,致無法辦理經費核撥或預算保留者,原核定補助之經
          費得不予補助。
十二、其他配合事項:
      (一)受補助之客運業者,自設備裝置完成起五年內,應配合受理
            機關之查核作業。
      (二)受理機關每年應至少辦理一次抽查作業並作成紀錄(如附表
            六)。未配合查核或查有違反本要點或相關規定之情形,經
            通知限期改善仍未改善者,客運業者應依核定補助營運期間
            比例繳回補助款。
      (三)如查有虛偽買賣、造假不實、已獲其他計畫或他機關補助,
            公路局除撤銷補助外,並追繳該客運業者全部之補助款,受
            補助之客運業者應無條件退還。涉及刑責者,除負法律責任
            外,並移送檢調機關依法追訴。上述經撤銷而應追繳之補助
            款,如客運業者未配合如期繳回者,得由其當年度或以後年
            度之已核定未撥付之各類公共運輸計畫補助款予以抵充。
      (四)受補助客運業者應配合公路局政策需要,修改或調整設備之
            相關功能或設定,並將相關營運票證資料傳送至指定之平台
            或中心。未配合者,公路局得廢止原核定之補助,並追繳已
            撥付之補助款。
      (五)其他因政策需要配合辦理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