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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稱:機車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8日交通部交路(一)字第11086008044號公告訂定發布 全文3點,自111年1月1日生效

壹、定義
    本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所稱機車,指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三條第六
    款規定之機車。
貳、應記載事項
    一、契約審閱規定
        本契約條款出租人應於簽約前,將契約內容充分向承租人說明,
        雙方謹簽訂書面契約或以雙方同意之其他適當方式表示同意,以
        憑信守。
        出租人簽章:
        承租人簽章:
        簽約日期:
    二、當事人及其基本資料
        本契約應記載當事人及其基本資料:
        (一)出租人之公司名稱、統一編號、負責人、地址、聯絡電話
              、網址或電子郵件信箱。
        (二)承租人之姓名、出生日期、合法有效之駕駛執照或其他足
              以辨識之證明文件、地址、聯絡電話;承租人為多數人者
              ,亦同。
    三、機車租賃標的
        本契約租賃機車(以下簡稱本機車)及隨車配件、配備,詳如附
        表一。
    四、租賃期間、油表用量、騎乘里程及營運範圍
        本契約應載明租賃期間及其計算方式;出租人並應載明承租人出
        車、還車里程、油表用量及出車、還車時間、營運範圍等,詳如
        附表二。
    五、保險
        本機車之保險除已投保強制汽車責任險外,出租人另就本機車投
        保下列保險:
        □第三人責任保險:保險金額新臺幣○元。
        □竊盜損失保險:保險金額新臺幣○元。
        □車體損失保險:保險金額新臺幣○元。
        □駕駛人傷害保險:保險金額新臺幣○元。
        □乘客責任保險:保險金額新臺幣○元。
        □其他:_____。
    六、租金支付、擔保方式及返還
        租金支付方式如下:
        □1﹑現金。
        □2﹑信用卡。
        □3﹑其他:_____。
        擔保方式約定如下:
        □出租人不另收取保證金或擔保品。
        □出租人收取下列保證金或擔保品:
        □1﹑保證金:新臺幣○元整。
        □2﹑擔保品:_____。
        出租人於承租人還車時,經檢查本機車及隨車配件、配備確無損
        壞或遺失後,應即無息返還前項保證金或擔保品。
    七、租金及租賃費率計算方式
        本契約應載明租金、租賃費率計算方式、承租人於約定使用時間
        屆滿前提前還車之費用退還方式,及承租人因故無法依約還車之
        費用計算方式。但因機件故障或不可歸責於承租人之事由,致承
        租人不能依約定時間還車者,不在此限。
        承租人有前項但書情形,且得為通知者,承租人應即通知出租人
        。
        第一項但書情形致承租人提前終止契約還車者,其退還費用應依
        實際使用時間按比例計算之。
    八、交/還車與使用能源種類
        本機車使用能源種類為:(請勾選)
        □1﹑九八無鉛汽油。
        □2﹑九五無鉛汽油。
        □3﹑九二無鉛汽油。
        □4﹑電能。
        □5﹑其他:_____。
        除電動機車外,使用中承租人應購用合法銷售之燃料,出租人交
        車予承租人前,應提供:(請勾選之)
        □油量僅供騎至最近加油站。
        □油箱加滿。
        如提供電動機車租賃者,出租人應充分揭露充電站(須承租人自
        行充電或換電者)、電池剩餘電量、電池更換方式、相關服務費
        用等相關資訊。
    九、使用機車之禁止
        承租人使用本機車不得超載,並不得載送違禁品、危險品、不潔
        、不當或易於污損車輛之物品,或其他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
        例之行為。
        承租人使用本機車不得為酒駕、肇事逃逸等違法行為。
        承租人應在約定範圍內使用本機車,並不得擅交承租人以外之人
        駕駛使用。
        違反前三項約定,承租人得為通知者,應通知出租人,出租人獲
        承租人通知或以其他方式知悉時,得終止租賃契約,如另有損害
        ,並得向承租人請求損害賠償。
    十、隨車攜帶證件及相關費用支付
        承租人於租賃期間應隨車攜帶出租人交付之相關文件(得以電子
        化形式提供)。
        租賃期間所生之停車等費用,除依法令或約定應由出租人負擔者
        外,由承租人自行負擔。
        承租人於租賃期間因違反雙方約定或違規所生之處罰案件,罰鍰
        部分,應由承租人負責繳清,如由出租人代為繳納者,承租人應
        負責償還;牌照或機車被扣部分(含代保管及吊扣),自被扣之
        日起至通知領回日止,如於租賃期間內者,出租人得向承租人請
        求租金之給付;如已逾租賃期間者,出租人得向承租人請求相當
        租金之損害賠償。
    十一、承租人之責任
          承租人應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保管及使用本機車,不得有不
          當操作、出賣、設質、抵押、讓與擔保、典當機車等行為。
    十二、出租人之義務
          出租人應確保租賃期間本機車合於約定使用狀態。
          承租人於取車後_____分鐘 (至少五分鐘)發現機車及隨車配
          件、配備不符合約定使用狀態,並於同一地點歸還者,出租人
          不得收取費用。
          本機車如發生故障,承租人應立即通知出租人處理或至出租人
          指定之保修廠做緊急修護,並得要求減免租金、換車或終止契
          約。
    十三、出租人之損害賠償責任
          出租人違反本契約所應負之義務,致承租人受有損害者,應對
          承租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十四、機車發生擦撞或毀損之處理方式
          承租人使用本機車發生擦撞或毀損,除有正當理由不能向警察
          機關報案或非屬警察機關受理之情形外,承租人應立即報案,
          並通知出租人後,將機車送雙方合意廠修理,如無法合意,則
          送原廠修理。
          前項情形係因可歸責於承租人之事由所致者,其所生必要合理
          之拖車費、修理費應由承租人按其歸責情節輕重負擔,但另有
          約定者,從其約定。如修理期間於租賃期間內者,出租人得向
          承租人請求租金之給付;如已逾租賃期間者,出租人得依第十
          五點第二項規定,向承租人請求相當租金之損害賠償。
    十五、機車毀損之賠償方式
          因可歸責於承租人之事由致本機車毀損無法修復或修復需費過
          鉅者,承租人應照當時市價賠償。
          前項機車毀損但可修復者,其損害賠償基準如下,最長以十五
          日為限:
          (一)修理期間逾租賃期間之日起七日以內(含)者,應償付
                該期間相當租金__(不得高於百分之五十)之損害賠償
                。
          (二)修理期間逾租賃期間之日起第八日至十五日(含)者,
                應償付該期間相當租金__(不得高於百分之四十)之損
                害賠償。
          前項毀損之機車,如為大型重型機車且因待料期間超過十五日
          者,該期間相當租金之損害賠償按百分之二十五計算,最長以
          三十日為限。
    十六、機車遺失或被盜之處理方式
          本機車遺失或被盜者,承租人應立即報案並通知出租人。但有
          不能報案或通知之情形者,不在此限。
          因可歸責於承租人之事由致本機車遺失或被盜者,承租人應負
          損害賠償責任。其賠償金額之計算,應按其歸責情形之輕重,
          並參酌有無尋獲、有無保險、機車殘值等情形綜合酌定之。
    十七、還車地點
          承租人還車地點如下:
          □出租人原交車地點:()。
          □其他地點:()。
          前項還車地點,如係勾選其他地點者,出租人收費方式如下:
          □不另收費。
          □另收取費用,相關費用計算如下: _____。如出租人未載明
            費用計算基準者,即視為不另收費。
          承租人如於第一項地點以外之地點還車,出租人得酌收相關費
          用,並應載明其計算方式及額度。
    十八、延長租賃期限
          本契約如有確定租賃期間者,承租人欲延長本機車之租賃期限
          時,應事先聯繫並取得出租人之同意,始為有效。
參、不得記載事項
    一、不得記載拋棄審閱期間。
    二、不得記載廣告僅供參考或使用其他不確定用語之文字。
    三、不得記載出租人可片面變更契約內容之文字。
    四、不得記載出租人得以其他方式變相或額外加價之內容。
    五、不得記載出租人免除或減輕民法、消費者保護法或其他相關法規
        規定應履行之義務。
    六、不得記載違反誠實信用或平等互惠原則等不利承租人之約定。
    七、不得記載不交付契約書予承租人。
    八、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及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二
        項、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規定之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