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定義 本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所稱機車,指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三條第六 款規定之機車。
貳、應記載事項 一、契約審閱規定 本契約條款出租人應於簽約前,將契約內容充分向承租人說明, 雙方謹簽訂書面契約或以雙方同意之其他適當方式表示同意,以 憑信守。 出租人簽章: 承租人簽章: 簽約日期: 二、當事人及其基本資料 本契約應記載當事人及其基本資料: (一)出租人之公司名稱、統一編號、負責人、地址、聯絡電話 、網址或電子郵件信箱。 (二)承租人之姓名、出生日期、合法有效之駕駛執照或其他足 以辨識之證明文件、地址、聯絡電話;承租人為多數人者 ,亦同。 三、機車租賃標的 本契約租賃機車(以下簡稱本機車)及隨車配件、配備,詳如附 表一。 四、租賃期間、油表用量、騎乘里程及營運範圍 本契約應載明租賃期間及其計算方式;出租人並應載明承租人出 車、還車里程、油表用量及出車、還車時間、營運範圍等,詳如 附表二。 五、保險 本機車之保險除已投保強制汽車責任險外,出租人另就本機車投 保下列保險: □第三人責任保險:保險金額新臺幣○元。 □竊盜損失保險:保險金額新臺幣○元。 □車體損失保險:保險金額新臺幣○元。 □駕駛人傷害保險:保險金額新臺幣○元。 □乘客責任保險:保險金額新臺幣○元。 □其他:_____。 六、租金支付、擔保方式及返還 租金支付方式如下: □1﹑現金。 □2﹑信用卡。 □3﹑其他:_____。 擔保方式約定如下: □出租人不另收取保證金或擔保品。 □出租人收取下列保證金或擔保品: □1﹑保證金:新臺幣○元整。 □2﹑擔保品:_____。 出租人於承租人還車時,經檢查本機車及隨車配件、配備確無損 壞或遺失後,應即無息返還前項保證金或擔保品。 七、租金及租賃費率計算方式 本契約應載明租金、租賃費率計算方式、承租人於約定使用時間 屆滿前提前還車之費用退還方式,及承租人因故無法依約還車之 費用計算方式。但因機件故障或不可歸責於承租人之事由,致承 租人不能依約定時間還車者,不在此限。 承租人有前項但書情形,且得為通知者,承租人應即通知出租人 。 第一項但書情形致承租人提前終止契約還車者,其退還費用應依 實際使用時間按比例計算之。 八、交/還車與使用能源種類 本機車使用能源種類為:(請勾選) □1﹑九八無鉛汽油。 □2﹑九五無鉛汽油。 □3﹑九二無鉛汽油。 □4﹑電能。 □5﹑其他:_____。 除電動機車外,使用中承租人應購用合法銷售之燃料,出租人交 車予承租人前,應提供:(請勾選之) □油量僅供騎至最近加油站。 □油箱加滿。 如提供電動機車租賃者,出租人應充分揭露充電站(須承租人自 行充電或換電者)、電池剩餘電量、電池更換方式、相關服務費 用等相關資訊。 九、使用機車之禁止 承租人使用本機車不得超載,並不得載送違禁品、危險品、不潔 、不當或易於污損車輛之物品,或其他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 例之行為。 承租人使用本機車不得為酒駕、肇事逃逸等違法行為。 承租人應在約定範圍內使用本機車,並不得擅交承租人以外之人 駕駛使用。 違反前三項約定,承租人得為通知者,應通知出租人,出租人獲 承租人通知或以其他方式知悉時,得終止租賃契約,如另有損害 ,並得向承租人請求損害賠償。 十、隨車攜帶證件及相關費用支付 承租人於租賃期間應隨車攜帶出租人交付之相關文件(得以電子 化形式提供)。 租賃期間所生之停車等費用,除依法令或約定應由出租人負擔者 外,由承租人自行負擔。 承租人於租賃期間因違反雙方約定或違規所生之處罰案件,罰鍰 部分,應由承租人負責繳清,如由出租人代為繳納者,承租人應 負責償還;牌照或機車被扣部分(含代保管及吊扣),自被扣之 日起至通知領回日止,如於租賃期間內者,出租人得向承租人請 求租金之給付;如已逾租賃期間者,出租人得向承租人請求相當 租金之損害賠償。 十一、承租人之責任 承租人應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保管及使用本機車,不得有不 當操作、出賣、設質、抵押、讓與擔保、典當機車等行為。 十二、出租人之義務 出租人應確保租賃期間本機車合於約定使用狀態。 承租人於取車後_____分鐘 (至少五分鐘)發現機車及隨車配 件、配備不符合約定使用狀態,並於同一地點歸還者,出租人 不得收取費用。 本機車如發生故障,承租人應立即通知出租人處理或至出租人 指定之保修廠做緊急修護,並得要求減免租金、換車或終止契 約。 十三、出租人之損害賠償責任 出租人違反本契約所應負之義務,致承租人受有損害者,應對 承租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十四、機車發生擦撞或毀損之處理方式 承租人使用本機車發生擦撞或毀損,除有正當理由不能向警察 機關報案或非屬警察機關受理之情形外,承租人應立即報案, 並通知出租人後,將機車送雙方合意廠修理,如無法合意,則 送原廠修理。 前項情形係因可歸責於承租人之事由所致者,其所生必要合理 之拖車費、修理費應由承租人按其歸責情節輕重負擔,但另有 約定者,從其約定。如修理期間於租賃期間內者,出租人得向 承租人請求租金之給付;如已逾租賃期間者,出租人得依第十 五點第二項規定,向承租人請求相當租金之損害賠償。 十五、機車毀損之賠償方式 因可歸責於承租人之事由致本機車毀損無法修復或修復需費過 鉅者,承租人應照當時市價賠償。 前項機車毀損但可修復者,其損害賠償基準如下,最長以十五 日為限: (一)修理期間逾租賃期間之日起七日以內(含)者,應償付 該期間相當租金__(不得高於百分之五十)之損害賠償 。 (二)修理期間逾租賃期間之日起第八日至十五日(含)者, 應償付該期間相當租金__(不得高於百分之四十)之損 害賠償。 前項毀損之機車,如為大型重型機車且因待料期間超過十五日 者,該期間相當租金之損害賠償按百分之二十五計算,最長以 三十日為限。 十六、機車遺失或被盜之處理方式 本機車遺失或被盜者,承租人應立即報案並通知出租人。但有 不能報案或通知之情形者,不在此限。 因可歸責於承租人之事由致本機車遺失或被盜者,承租人應負 損害賠償責任。其賠償金額之計算,應按其歸責情形之輕重, 並參酌有無尋獲、有無保險、機車殘值等情形綜合酌定之。 十七、還車地點 承租人還車地點如下: □出租人原交車地點:()。 □其他地點:()。 前項還車地點,如係勾選其他地點者,出租人收費方式如下: □不另收費。 □另收取費用,相關費用計算如下: _____。如出租人未載明 費用計算基準者,即視為不另收費。 承租人如於第一項地點以外之地點還車,出租人得酌收相關費 用,並應載明其計算方式及額度。 十八、延長租賃期限 本契約如有確定租賃期間者,承租人欲延長本機車之租賃期限 時,應事先聯繫並取得出租人之同意,始為有效。
參、不得記載事項 一、不得記載拋棄審閱期間。 二、不得記載廣告僅供參考或使用其他不確定用語之文字。 三、不得記載出租人可片面變更契約內容之文字。 四、不得記載出租人得以其他方式變相或額外加價之內容。 五、不得記載出租人免除或減輕民法、消費者保護法或其他相關法規 規定應履行之義務。 六、不得記載違反誠實信用或平等互惠原則等不利承租人之約定。 七、不得記載不交付契約書予承租人。 八、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及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二 項、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規定之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