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異動內容

名稱:公路汽車客運業違反公路法第四十七條及第七十七條第一項事件裁量基準

中華民國 112年9月4日交通部公路總局路運大字第1120106154號令修正發 布第1點、第2點及第2點附表一,並自112年9月15日生效

一、交通部公路局(以下簡稱公路局)為處理公路汽車客運業者違反汽車
    運輸業管理規則,依公路法第四十七條及第七十七條第一項規定處罰
    事件,特訂定本裁量基準。
二、公路局各區監理所處理公路汽車客運業者違反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裁
    量基準如附表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