異動內容
中華民國112年9月12日交通部公路總局路運計字第1120114439號令修正發 布名稱及第2點、第6點、第6點之1,並自112年9月15日生效(原名稱:交通 部公路總局補助電動大客車作業要點)
二、本補助由交通部公路局(以下簡稱本局)及環境部共同執行;其補助 之受理期程由本局公告之,補助數量視年度預算及申請情形辦理。
六、本局補助電動大客車車輛(含電池)之標準,甲類以每輛新臺幣三百 七十萬元為上限;乙類以每輛新臺幣三百萬元為上限,如於中華民國 一百十三年底前申請購置乙類低地板大客車者,每輛得再增加補助新 臺幣五十萬元;臺灣本島至離島地區運費,如可提出相關單據者,得 納入補助範圍;電動大客車車輛配備具自駕等級第三級以上者,每輛 得再增加補助,並以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為上限。 客運業者使用未曾參與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至一百十一年交通部電動 大客車示範計畫並符合第五點第一款規定之車輛,每輛得再增加補助 ,同一車輛業者增加補助輛數以合計一百輛為限。各年度申請並獲核 定者,增加補助額度如下: (一)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每輛新臺幣二百萬元。 (二)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每輛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 (三)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每輛新臺幣一百萬元。 前二項受補助車輛實際補助金額,由本局依各年度預算編列情形決定 之,並得逐年滾動檢討相關補助標準;另如配合其他政策需要,本局 得酌予增加電動大客車補助,補助標準另行公告。 依本要點申請補助車輛,經核定後得另向環境部申請營運補助,其補 助標準、額度、年限及作業程序等依環境部補助電動大客車營運作業 規定辦理。
六之一、客運業者申請之車輛車型,如符合「交通部電動大客車推動計畫 車輛業者資格審查作業要點」第六點規定,得依下列規定申請補 助: (一)符合「交通部電動大客車推動計畫車輛業者資格審查作業 要點」第六點第二項第三款第一目規定者,甲類每輛補助 新臺幣一百八十萬元;乙類每輛補助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 。 (二)符合「交通部電動大客車推動計畫車輛業者資格審查作業 要點」第六點第二項第三款第一目及第二目規定者,甲類 每輛再增加補助新臺幣一百二十萬元;乙類每輛再增加補 助新臺幣一百萬元。 (三)符合「交通部電動大客車推動計畫車輛業者資格審查作業 要點」第六點第二項第三款第一至三目規定者,甲類每輛 再增加補助新臺幣七十萬元;乙類每輛再增加補助新臺幣 五十萬元。 電動大客車車輛業者提前完成各年度應予國產化項目之車型車輛 及投資計畫查核點者,客運業者購置該車輛業者之車型車輛,得 申請第一項第一至三款補助。 客運業者依第一項規定申請補助期間,不得再依前點規定申請補 助。但第一項之電動大客車車輛配備具自駕等級第三級以上者, 得依前點第一項後段規定,申請再增加補助。 受補助車輛如有「交通部電動大客車推動計畫車輛業者資格審查 作業要點」第十一點規定之情事,由本局撤銷受補助資格,並收 回全部已撥款項。但電動大客車車輛業者於一百十四年前追補完 成各年度應達成之國產化項目及查核點者,客運業者得向本局申 請發還已追回款項。 客運業者依本點申請補助車輛,經核定後,得另向環境部申請營 運補助,其補助標準、額度、年限及作業程序等依環境部補助電 動大客車營運作業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