異動內容
名稱:交通部公路局公路公共運輸營業大客車駕駛擴大徵才就業獎勵方案補助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 112年9月4日交通部公路總局路運綜字第1120106759號令修正發 布名稱及第1點及第8點附件一、附件二,並自112年9月15日生效(原名稱: 交通部公路總局公路公共運輸營業大客車駕駛擴大徵才就業獎勵方案補助 作業要點)
一、交通部公路局(下稱本局)為協助公路、市區汽車客運業及遊覽車客 運業辦理大客車駕駛人才之延攬及培育,並促進其就業穩定,特訂定 本要點辦理相關補助。
八、依本要點規定申請補助之業者,應於申請前將相對應之積極留才措施 檢送主事務所所在地監理機關備查。涉及市區汽車客運業部分,應同 時檢送該管公路主管機關。 依本要點規定申請補助之業者,得按月依符合各該補助條件之駕駛人 ,於次月二十日前檢具下列文件向主事務所所在地之監理機關提出申 請;申請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補助申請清冊(附件一)。 (二)收據(附件二)。 (三)駕駛人之駕駛執照正反面影本(同一駕駛人印於同一頁)。 (四)駕駛人於本要點發布日前一個月內未擔任大客車駕駛之證明文 件(如勞保投保資料、當事人切結書等)。 (五)僱用駕駛人符合各該補助規定期間之證明文件(如公司投保之 勞保證明文件、薪資給付證明文件等)。 (六)申請駕駛訓練費用補助者,應備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駕駛訓練機 構開具之訓練費用收據正本。 (七)申請駕駛訓練期間生活津貼補助者,應備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駕 駛訓練機構開具之訓練天數證明(載明開訓及結訓日期),及 當事駕駛人獲撥該津貼(含業者自籌部分金額)之收據或金融 機構證明文件。 (八)申請穩定就業獎勵金補助者,應備當事駕駛人獲撥該獎勵金之 收據或金融機構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