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異動內容

名稱:交通部公路局執行公共運輸通勤月票補助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112年9月15日交通部公路局路運計字第1120119065號令修正發布 名稱及第1點及第9點附件一、附件二之二至附件三、附件五,並自112年9 月15日生效(原名稱:交通部公路總局執行公共運輸通勤月票補助作業要點 )

一、交通部公路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執行交通部促進公共運輸使用補助
    辦法第三條及第四條所定之公共運輸通勤月票措施,補助各直轄市政
    府、縣(市)政府實施縣市內及跨縣市生活圈公共運輸通勤月票票證
    整合優惠措施(下稱公共運輸通勤月票),以減輕民眾通勤通學交通
    負擔及提升公共運輸運量,並增進道路交通安全及均衡區域發展,特
    訂定本要點。
九、本要點之補助經費核銷、督導與管考事項規定如下:
    (一)經核定之補助計畫,其經費核銷作業參照公路公共運輸計畫相
          關規定辦理,由各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依據票證系統資
          料清分計算補助經費,經審核無誤後向本局請款(城際通勤月
          票得協調由單一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統一請款),再將
          相關款項撥付予客運業者,另應檢附之文件如下:
          1.納入預算證明(附件一)。
          2.相關契約副本,或發生債務或契約責任之證明文件。
          3.受補助執行單位(或其委任之單位)開具之自行收納款項統
            一收據,其應載明核定之補助案件名稱、編號。
          4.補助案件請款說明表(附件二之一、附件二之二、附件二之
            三)。
          5.通勤月票補助款申請總表(附件三)及票證系統相關報表資
            料電子檔。
          6.申請年度最末期款時,應敘明契約規定之完成日期、實際完
            成日期、違約金及驗收扣款情形,並應加附下列文件:
           (1)結算驗收證明書(附件四之一、附件四之二)。
           (2)補助經費收支結算表(附件五),並依填表說明辦理。
           (3)本局得視實際需要,請受補助單位提送其他相關佐證資料
              。
          7.原始憑證保管:留存受補助機關(構)或民間團體之原始憑
            證應彙集成冊,依會計法規定妥善保存與銷毀;已屆保存年
            限之銷毀,應函報本局轉請審計機關同意。
    (二)各補助項目申請撥款條件如下:
          1.電子票證製作、票證系統建置及程式開發:第一期款於完成
            發包作業或依程序發生債務或契約責任後,請領契約認列補
            助金額之百分之三十,第二期款結算驗收填具結算驗收證明
            書確認辦理完竣後,請領結案認列補助金額之剩餘款項。
          2.民眾搭乘各類公共運具使用通勤月票優惠與實際票價之差額
            (含票證清分費用):依實際達成付款條件請款,另如客運
            業者有營運票收資金調度需求,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
            得向本局申請預撥補助經費。預撥額度以核定計畫當年度本
            局補助金額之百分之七十為上限。核銷作業以每季一次為原
            則。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應於次年度二月底前,提報
            前一年度結算資料送本局。
    (三)計畫實施後各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應針對民眾通勤月票
          使用情形,與票證系統資料進行分析比對,以防範票證異常使
          用及加強補助經費控管。
    (四)每年計畫實施期滿後兩個月內,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應
          提交成果報告書函送本局。成果報告書內容至少應包括分析計
          畫實施前、後,每年各類公共運具運量成長變化情形、績效目
          標達成情形、民眾票證使用情形及客運業者營運服務情形,以
          及票證優惠對於民眾旅運行為變化影響等。如有未達績效目標
          者,應一併提出後續改善作為。
    (五)針對未達各年度運量績效目標者,本局得酌減次一年度本局補
          助金額最高百分之十(依達成比例折減),其折減差額由受補
          助單位自行負擔。但如有特殊原因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致未達
          年度運量績效目標,受補助單位得提出相關說明及佐證資料,
          經本局審查同意後,得免予折減。
    (六)受本要點補助之計畫,不得再申請公路公共運輸計畫績效獎勵
          補助。另相關補助收入,應計入客運業者營收核算營運虧損補
          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