異動內容
中華民國112年9月15日交通部公路局路運計字第1120119065號令修正發布 名稱及第1點及第9點附件一、附件二之二至附件三、附件五,並自112年9 月15日生效(原名稱:交通部公路總局執行公共運輸通勤月票補助作業要點 )
一、交通部公路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執行交通部促進公共運輸使用補助 辦法第三條及第四條所定之公共運輸通勤月票措施,補助各直轄市政 府、縣(市)政府實施縣市內及跨縣市生活圈公共運輸通勤月票票證 整合優惠措施(下稱公共運輸通勤月票),以減輕民眾通勤通學交通 負擔及提升公共運輸運量,並增進道路交通安全及均衡區域發展,特 訂定本要點。
九、本要點之補助經費核銷、督導與管考事項規定如下: (一)經核定之補助計畫,其經費核銷作業參照公路公共運輸計畫相 關規定辦理,由各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依據票證系統資 料清分計算補助經費,經審核無誤後向本局請款(城際通勤月 票得協調由單一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統一請款),再將 相關款項撥付予客運業者,另應檢附之文件如下: 1.納入預算證明(附件一)。 2.相關契約副本,或發生債務或契約責任之證明文件。 3.受補助執行單位(或其委任之單位)開具之自行收納款項統 一收據,其應載明核定之補助案件名稱、編號。 4.補助案件請款說明表(附件二之一、附件二之二、附件二之 三)。 5.通勤月票補助款申請總表(附件三)及票證系統相關報表資 料電子檔。 6.申請年度最末期款時,應敘明契約規定之完成日期、實際完 成日期、違約金及驗收扣款情形,並應加附下列文件: (1)結算驗收證明書(附件四之一、附件四之二)。 (2)補助經費收支結算表(附件五),並依填表說明辦理。 (3)本局得視實際需要,請受補助單位提送其他相關佐證資料 。 7.原始憑證保管:留存受補助機關(構)或民間團體之原始憑 證應彙集成冊,依會計法規定妥善保存與銷毀;已屆保存年 限之銷毀,應函報本局轉請審計機關同意。 (二)各補助項目申請撥款條件如下: 1.電子票證製作、票證系統建置及程式開發:第一期款於完成 發包作業或依程序發生債務或契約責任後,請領契約認列補 助金額之百分之三十,第二期款結算驗收填具結算驗收證明 書確認辦理完竣後,請領結案認列補助金額之剩餘款項。 2.民眾搭乘各類公共運具使用通勤月票優惠與實際票價之差額 (含票證清分費用):依實際達成付款條件請款,另如客運 業者有營運票收資金調度需求,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 得向本局申請預撥補助經費。預撥額度以核定計畫當年度本 局補助金額之百分之七十為上限。核銷作業以每季一次為原 則。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應於次年度二月底前,提報 前一年度結算資料送本局。 (三)計畫實施後各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應針對民眾通勤月票 使用情形,與票證系統資料進行分析比對,以防範票證異常使 用及加強補助經費控管。 (四)每年計畫實施期滿後兩個月內,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應 提交成果報告書函送本局。成果報告書內容至少應包括分析計 畫實施前、後,每年各類公共運具運量成長變化情形、績效目 標達成情形、民眾票證使用情形及客運業者營運服務情形,以 及票證優惠對於民眾旅運行為變化影響等。如有未達績效目標 者,應一併提出後續改善作為。 (五)針對未達各年度運量績效目標者,本局得酌減次一年度本局補 助金額最高百分之十(依達成比例折減),其折減差額由受補 助單位自行負擔。但如有特殊原因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致未達 年度運量績效目標,受補助單位得提出相關說明及佐證資料, 經本局審查同意後,得免予折減。 (六)受本要點補助之計畫,不得再申請公路公共運輸計畫績效獎勵 補助。另相關補助收入,應計入客運業者營收核算營運虧損補 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