異動內容
中華民國 112年9月4日交通部公路總局路運大字第1120106154號令修正發 布第2點、第3點、第7點、第8點、第11點、第21點至第23點,並自112年9 月15日生效
二、經營客運路線之申請案件,由交通部公路局(以下簡稱公路局)組成 之公路汽車客運審議會(以下簡稱審議會)負責審議。
三、客運路線開放業者申請經營,應先經審議會通過「需求申請」審議。 「需求申請」之提出,依下列方式之一辦理: (一)由業者自行根據市場需求狀況提出建議路線,填具「公路汽車 客運業營運路線申請表」,詳述申請理由及建議路線之運輸市 場供需調查分析,向當地公路主管機關提出申請後,送請公路 局辦理。 (二)由政府機關根據大眾運輸發展政策需要,提出規劃路線,連同 規劃理由及規劃路線之運輸市場供需調查分析,向當地公路主 管機關提出申請後,送請公路局辦理。 (三)經政府機關提請認定,業者有經營不善或其營業車輛、設備無 法適應大眾運輸需要之路線。
七、通過「需求申請」審議之案件,核定後開放業者申請經營。公路局對 於開放申請經營之路線、許可期限、籌辦期間及其他相關事項,應以 公告方式徵求有意願之業者接受評選。
八、申請經營客運路線參加評選者,應依公告規定於申請期限屆滿前(郵 寄者以郵戳為憑),備具汽車運輸業籌備申請書(現營公路汽車客運 業者免,另填具申請經營路線圖說表),連同經營計畫書及其他公告 規定資料乙式二十六份,向當地公路主管機關提出申請後,送請公路 局辦理。
十一、經公告受理之客運路線申請案件,公路局於審議會召開「經營申請 」評選會議前,得先組成工作小組,邀集相關機關針對經營計畫書 內容進行初審,並彙整初審意見,提送評選會議作為評分依據。召 開初審會議時,並得視需要邀請申請業者列席說明。
二十一、客運路線申請繼續經營者,依汽車運輸業審核細則第七條之一規 定辦理。審議委員會對於申請繼續經營之審議,其處理原則由公 路局另定之。
二十二、公路局依汽車運輸業審核細則第七條之一規定公告重新受理申請 之路線,其現經營業者經評選後均未獲准繼續經營時,在新獲選 業者尚未完成籌備作業正式營運前,得由現營業者繼續提供原客 運路線服務,或由公路局協調其他業者暫時接替行駛。
二十三、公路局對於國道客運路線之申請案件,於陳報交通部同意後核定 之;非屬國道客運路線者,得由局長核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