異動內容
中華民國112年9月25日交通部公路局路監駕字第1120118602號令修正發布 第2點及第6點附件二、附件四、第9點附件五,並自即日起生效
二、本要點補助期間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十二月一日起至一百十二年十 二月十五日止。
六、申請文件:學員本人須於「駕訓班申請補助彙整清冊暨領據」(附件 二)簽名,申請道路安駕訓練補助者並須檢附收據及結訓證明影本( 附件三)。學員如無法親自至駕訓班領取補助,需填寫委託書(附件 四),並由被委託人持委託書及學員身分證代為申請。
九、補助經費來源及核銷方式: (一)一百十二年度新臺幣五千四百四十萬元,由交通部第十四期院 頒「道路交通秩序與交通安全改進方案」經費全額補助。 (二)核銷方式: 1.駕訓班提供各期駕訓班申請補助清冊暨領據、委託書、機車 道路安駕訓練收據及結訓證明予監理所檢核。 2.監理所檢核無誤後,核撥各駕訓班,憑證留存各區監理所, 依會計法及審計法等規定妥善保管,提供「各區監理所(含 轄站)轄管駕訓班補助彙整清冊」(附件五)、「自行收納 款項統一收據」及「交通部補助經費收支結算表」予本局, 由本局向交通部辦理核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