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異動內容

名稱:國道客運路線申請增設中途轉運接駁站相關審核作業規範

中華民國 112年9月4日交通部公路總局路運大字第1120106154號令修正發 布第3點、第5點,並自112年9月15日生效

三、經審符合前揭各項規定之申請案件,由受理機關先行邀請相關公路主
    管機關、地方政府機關、公路汽車客運業者代表、申請者辦理實地會
    勘,並將會勘紀錄及前揭計畫資料一式二十七份陳報交通部公路局(
    以下簡稱公路局)審查無誤後提送「公路汽車客運審議會」(以下簡
    稱審議會)進行審議。
五、審議會於聽取申請業者簡報計畫並接受詢答後,由出席委員就申請業
    者所提前揭經營計畫書之各項內容及其他相關條件,認定該申請案,
    是否確實具有轉運接駁功能後決議之。決議結果由公路局陳報交通部
    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