異動內容
中華民國 112年9月4日交通部公路總局路運大字第1120106154號令修正發 布第3點、第5點,並自112年9月15日生效
三、經審符合前揭各項規定之申請案件,由受理機關先行邀請相關公路主 管機關、地方政府機關、公路汽車客運業者代表、申請者辦理實地會 勘,並將會勘紀錄及前揭計畫資料一式二十七份陳報交通部公路局( 以下簡稱公路局)審查無誤後提送「公路汽車客運審議會」(以下簡 稱審議會)進行審議。
五、審議會於聽取申請業者簡報計畫並接受詢答後,由出席委員就申請業 者所提前揭經營計畫書之各項內容及其他相關條件,認定該申請案, 是否確實具有轉運接駁功能後決議之。決議結果由公路局陳報交通部 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