異動內容
名稱:交通部公路局各區監理所審核公路汽車客運業者申請國道與一般客運路線增、減班次及停駛處理原則
中華民國 112年9月4日交通部公路總局路運大字第1120106154號令修正發 布名稱及全文 2點,並自112年9月15日生效(原名稱:交通部公路總局各區 監理所審核公路汽車客運業者申請國道與一般客運路線增、減班次及停駛 處理原則)
壹、國道路線: 一、增班 (一)國道客運路線不涉及補貼,為服務行旅及提高品質,凡業 者申請增班,原則同意。 (二)授權各區監理所審查依權責逕行核定。 (三)核定後於相關車站及站牌公告二週。 (四)經公告期滿,再行辦理許可證加註事宜。 二、減班 (一)調降比率: 1.行駛班次三十一班以上: (1)平均每車公里載客人數未滿五人公里,同意減班百分 之六十以下。 (2)平均每車公里載客人數五人公里以上未滿十人公里, 同意減班百分之四十以下。 (3)平均每車公里載客人數十人公里以上未滿十五人公里 ,同意減班百分之二十以下。 2.行駛班次三十至二十一班: (1)平均每車公里載客人數未滿五人公里,同意減班百分 之四十以下。 (2)平均每車公里載客人數五人公里以上未滿十五人公里 ,同意減班百分之二十以下。 3.行駛班次二十班以下:平均每車公里載客人數未滿十五 人公里,同意減班百分之二十以下,但十班次以下得減 二班。 4.平均每車公里載客人數十五人公里以上,不予減班。 5.非補貼路線減班達補貼門檻者次年度不得申請補貼。 (二)應檢附最近六個月營運績效及其他相關資料。 (三)授權各區監理所審查核符規定依權責逕行核定。 (四)於相關車站及站牌公告二週後試辦二個月。 (五)經試辦期滿,民眾無不良反映後再行辦理許可證加註事宜 。 (六)同一路線同一年內除有特殊原因經報准外,不得調降四次 。 (七)新完成籌備之國道客運路線,經正式營運後,半年內不得 縮減班次。 三、停駛 (一)需有替代路線並依監理程序辦理,層報交通部核定。 (二)應檢附最近六個月營運績效、替代路線及其他相關資料等 。 (三)於相關車站及站牌公告一個月後試辦六個月。 (四)經試辦期滿,民眾無不良反映後再行辦理許可證註銷事宜 。
貳、一般路線: 一、增班 (一)申請路線之平均每車公里載客人數達二十四人公里(依現 行基本費率之計算標準)以上者,同意增班行駛,惟增班 後平均載客人數不得低於十五人公里。 (二)凡受補貼路線應檢附最近六個月營運績效及其他相關資料 。 (三)非補貼路線比照國道增班原則均予同意。 (四)授權各區監理所審查核符規定依權責逕行核定。 (五)核定後於相關車站及站牌公告二週。 (六)經公告期滿,再行辦理許可證加註事宜。 二、減班 (一)調降比率: 1.行駛班次二十一班以上: (1)平均每車公里載客人數未滿五人公里,同意減班百分 之六十以下。 (2)平均每車公里載客人數五人公里以上未滿十人公里, 同意減班百分之四十以下。 (3)平均每車公里載客人數十人公里以上未滿十五人公里 ,同意減班百分之二十以下。 2.行駛班次二十班以下:平均每車公里載客人數未滿十五 人公里,同意減班百分之四十以下,但十班次以下得減 四班。 3.平均每車公里載客人數十五人公里以上,不予減班。 4.非補貼路線減班達補貼門檻者次年度不得申請補貼。 (二)應檢附最近三個月營運績效及其他相關資料。 (三)授權各區監理所審查核符規定依權責逕行核定。 (四)於相關車站及站牌公告二週後試辦二個月。 (五)經試辦期滿,再行辦理許可證加註事宜。 三、停駛 (一)日駛六班次以下,平均每車公里載客人數五人公里以下者 ,得檢附最近六個月營運績效,依監理程序申請停駛。 (二)授權各區監理所核符規定依權責逕行核定,並檢附前項提 送資料副知各相關地方政府及交通部公路局。 (三)核定後於相關車站及站牌公告一個月後試辦六個月。 (四)經試辦期滿,再行辦理許可證註銷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