異動內容
中華民國112年9月12日交通部公路總局路養管字第1120108119號令修正發 布名稱及全文 9點,自112年9月15日生效(原名稱:交通部公路總局受理申 請使用省道舉辦活動管理要點)
一、目的:為因應配合各機關團體申請於本局轄管省道舉辦活動,維護交 通安全,特訂定本要點。
二、法令依據:依據「公路用地使用規則」第四條第一項及第五條第一項 規定,在公路用地內,非經公路主管機關同意不得為任何其他用途之 使用。
三、活動性質與申請原則: (一)本要點所稱之活動,指舉辦具有學術、藝文、旅遊、公益、體 育等性質而須實施道路交通管制之行為,活動舉辦原則應向各 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後,再向本局申請路權。 (二)民間婚、喪、喜慶、迎神賽會、擺設筵席等行為,依「道路交 通安全規則」或「集會遊行法」規定向警察機關申請核准活動 ,得免再向本局申請路權。
四、申請路段:交通部公路局(以下簡稱本局)轄管養護一般省道及快速 公路。
五、承辦單位:本局各省道之該轄管養護工程分局(以下簡稱轄管工程分 局)辦理有關接受活動之申請、審核及相關配合事宜。
六、活動之申請及快速公路許可使用條件: (一)於活動舉辦二個月前,以書面向申請省道活動所在之轄管工程 分局提出申請。(申請書如附件一) (二)若有特殊情況未能於前款規定期限前提出申請,活動主辦單位 應詳述說明理由,並經轄管工程分局同意者不在此限。 (三)活動主辦單位於提出申請時,應一併提送詳細之活動計畫書, 其內容至少應包含以下項目: 1.活動名稱、目的、方式、預定參加人數。 2.活動主、協辦單位簡介,及舉辦同類性質活動經驗說明。 3.活動主、協辦單位及各單位負責人,各單位之活動主要承辦 人員,各單位聯絡窗口(含聯絡人)及方式(地址、電話、 傳真、網站及電子郵件等)。 4.活動場地規劃及示意圖,包括活動期間臨時進入或設置於道 路上之車輛、設施名稱、數量及舉辦活動必要搭設之司令台 、舞台等設施。 5.交通維持計畫(含交通動線示意圖、交通維持設施佈設、宣 導及執法計畫等)。 6.需本局、各縣市政府警察局及其他單位協調、配合或代辦事 項,包含工務及警力支援、交通維持、安全秩序維護等。 7.事後道路清理等復原計畫。 8.其他本局須了解有關道路管理及交通秩序與安全相關事項。 (四)活動計畫書之內容若有補充資料時,須於活動舉辦一個月前補 送,逾時不予收件。 (五)快速公路許可使用條件: 1.主辦單位或共同主辦單位須為政府機關。 2.交通維持計畫須經過地方政府道安會報審查通過。 3.檢附警察單位同意配合警力支援、交通管制及安全秩序維護 等文件。 4.活動如經過國道系統交流道,須檢附國道主管單位(如高公 局及國道公路警察局)配合同意辦理文件。
七、費用之支應:活動主辦單位,應支付下列費用: (一)保證金五萬元(活動完畢,查無待辦事項後無息退回)。 (二)委請本局代辦項目(如設置交通維持相關設施)之費用,由活 動主辦單位全額負擔,代辦項目及所需費用由雙方協商之。 (三)需各縣市政府警察局及其他單位代辦事項及費用,由活動主辦 單位自行接洽研商。
八、活動之審核及核准: (一)活動主辦單位所提活動申請書,由所在之轄管工程分局依附件 二之審核注意事項辦理審查,省道各類型道路核定作業如下: 1.一般省道部分(含快速公路側車道),由該轄管工程分局審 核代判局稿核准,並副知本局。 2.快速公路部分(不含側車道),經該轄管工程分局審核後, 報請本局核准。 (二)若有超過一個以上單位提出申請時,依申請時間評定,惟本局 仍保留核准與否之權利。
九、其他: (一)活動主辦單位應負責現場清潔維護,參與活動人員之安全、秩 序維護工作,及辦理公共意外保險。 (二)不得有毀損道路相關設施之行為。 (三)如有毀損道路設施之狀況時,活動主辦單位應負賠償之責,損 壞賠償金得自保證金中扣除,不足部份另行追償。 (四)活動結束後,活動主辦單位需將現場清理完成及恢復原狀,並 會同本局各省道之該轄管工務段人員檢視確認無誤後,再由本 局各省道之該轄管養護工程分局與各縣市政府警察局進行恢復 通車之準備作業。 (五)已核准使用省道舉辦活動,如活動前遇天災、事變導致路況阻 斷或安全有疑慮時,轄管工程分局得要求取消或延期,活動主 辦單位不得異議或請求損害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