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部公路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補助載運危險物品車輛裝置具有全 球衛星定位功能系統設備(以下簡稱 GPS),即時監控並掌握危險物 品車輛運送安全及流向,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申請期間自公告日起至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十一月三十日止。 但本局得於補助金額用罄後,提前結束申請之受理。
三、本要點之補助對象為近六個月內曾經申請取得載運危險物品臨時通行 證之公司行號所屬車輛。
四、補助金額為定額一次性補助,每輛車新臺幣二千元。
五、申請人應檢具以下文件,向車籍所在地之公路監理機關(以下簡稱公 路監理機關)申請: (一)申請書(如附件一)及相關證明文件。 (二)近六個月內曾經申請取得載運危險物品臨時通行證之證明文件 。 (三)公司行號或其負責人之金融機構存摺正面封面影本。
六、業者申請補助裝置之 GPS設備產品,其介接至危險物品車輛動態資訊 管理平台之資料轉拋介面應符合附件二規定。
七、經公路監理機關審核通過之申請案件,以電匯方式撥付補助款,並於 補助款內扣除匯款手續費,受款人以公司行號或其負責人為限。
八、各公路監理機關檢核申請文件無誤後,自第三代公路監理資訊系統補 助專區產製清冊報表辦理核銷。
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補助: (一)檢具文件不齊全或資料模糊不清致無法審核,經公路監理機關 通知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 (二)申請日期逾第二點規定之申請期間;申請日期以公路監理機關 收受申請書之日為準。 (三)非補助對象。 (四)同一部車輛已獲本要點或本局相同事由之補助後,再重複申請 。 (五)未完成車輛 GPS介接至危險物品車輛動態資訊管理平台,經公 路監理機關通知於二星期內限期完成,逾期仍未完成。 (六)申請文件不實或造假。 公路監理機關經查證申請人之申請文件有虛偽或造假不實者,應撤銷 其補助,並向申請人追回全額補助款。 GPS 訊號應自申請補助核准日後維持正常運作至少三年,未經公路監 理機關同意不得擅自移用或轉讓。如有車機未依規定使用或不當使用 致資料未能正確介接至危險物品車輛動態資訊管理平台,經公路監理 機關通知限期於二星期內改善;逾期未改善或改善無成效者,應按未 實際運作日數及應運作日數比例撤銷其補助,並限期命申請人繳回經 撤銷之補助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