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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稱:公路汽車客運業防治性騷擾事件處理原則

中華民國 113年6月6日交通部公路局路運大字第1130062890號令修正發布 全文12點,並自即日生效

一、公路主管機關為督導公路汽車客運業者(下稱客運業者)防治性騷擾
    及保護被害人、證人等有關措施,訂定本處理原則。
二、本處理原則所稱性騷擾,係指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
    關之行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以該他人順服或拒絕該行為,作為自己或他人獲得、喪失或減
          損其學習、工作、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有關權益之條件。
    (二)以明示或暗示之方式,或以歧視、侮辱之言行,或以他法,而
          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或造成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
          之情境,或不當影響其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
          或正常生活之進行。
三、本處理原則適用於客運業者所屬以下場所所發生之性騷擾案件:
    (一)工作場所。
    (二)公共場所及公眾得出入之場所(如營業車輛及站、場等)。
四、客運業者應防治性騷擾行為之發生,並建立友善的工作環境,消除工
    作環境內源自於性或性別的敵意因素,以保護所屬員工不受性騷擾之
    威脅。
五、客運業者應定期檢討其所屬空間及設施,避免性騷擾之發生,以提供
    免於性騷擾之友善候車環境與乘車環境;其範圍包括但不限於以下事
    項:
    (一)友善候車環境如下:
          1.設置性騷擾防治措施之公告(加強跑馬燈、標語宣導等)。
          2.於主要場站設置緊急通報系統(警鈴、求助鈴)。
          3.於主要場站設置監視錄影設備,並實施資料保存措施。
          4.於主要場站定期進行反偷拍偵測。
          5.於客運業者公司網站上,以專頁公開揭示性騷擾防治之相關
            措施。
    (二)友善乘車環境如下:
          1.設置車上監視錄影設備。
          2.設置車上緊急求助設備(未設置前可用下車鈴代替)。
          3.車上設置公告性騷擾防治措施(特別加強被害人立即舉發程
            序等宣導)。
六、客運業者應採取適當之措施,防治性騷擾之發生,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
    (一)客運業者組織之成員、受僱人或受服務人員人數達十人以上者
          ,應訂定申訴管道(包括性騷擾事件之專線電話、傳真、專用
          信箱或電子信箱,或其他指定之申訴管道),並在工作場所顯
          著之處公開揭示。
    (二)客運業者組織之成員、受僱人或受服務人員人數達三十人以上
          者,除依前款規定辦理外,並應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
          懲戒規範,並在工作場所顯著之處公開揭示。
    (三)客運業者組織之成員、受僱人或受服務人員人數未達前二款標
          準者,得參照前二款規定辦理。
    (四)客運業者依第二款所為之防治措施,其內容應包括性騷擾樣態
          、防治原則、教育訓練、申訴管道、申訴調查程序、應設申訴
          處理單位之基準與其組成、懲戒處理及其他相關措施。其中性
          騷擾事件處理程序,應分為乘客(參考流程如附件)與內部同
          仁兩部分。
七、客運業者知悉性騷擾事件發生時,得採取下列處置:
    (一)秉持安全第一,以被害人、其他乘客與駕駛員本身的安全為最
          優先考量因素。
    (二)尊重被害人意願,減低當事人雙方互動之機會。
    (三)避免報復情事。
    (四)預防、減低行為人再度性騷擾之可能。
    (五)避免刺激加害人。
    (六)營業車輛行駛中發生性騷擾事件時,應依照客運業者自行訂定
          之應變處理作業程序辦理,並確保行車安全。
    (七)其他認為必要之處置。
八、客運業者於性騷擾事件發生當時知悉者,應採取下列有效之糾正及補
    救措施,並注意被害人安全及隱私之維護:
    (一)協助被害人申訴及保全相關證據。
    (二)必要時協助通知警察機關到場處理。
    (三)檢討所屬場所安全。
    客運業者於性騷擾事件發生後知悉者,應採取前項第三款之糾正及補
    救措施。
九、客運業者就性騷擾事件之申訴,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行為人為客運業者組織成員或受僱人時,客運業者接獲被害人
          申訴,應一併通知地方主管機關;經調查認定屬性騷擾之案件
          ,並應將處理結果通知地方主管機關。
    (二)行為人非為客運業者組織成員或受僱人時,客運業者接獲被害
          人申訴,仍應採取適當之緊急處理,並於三日內通報所屬地區
          監理所。
    (三)客運業者僱用受僱人未達三十人者,為處理性騷擾之申訴,得
          由客運業者與受僱人代表共同組成申訴處理單位,並應注意成
          員性別之相當比例。
    (四)客運業者僱用受僱人達三十人以上者,應設申訴處理單位;其
          中應有具備性別意識之專業人士,且女性成員比例不得低於二
          分之一。
    (五)客運業者僱用受僱人達一百人以上者,於處理性騷擾申訴時,
          除應設申訴處理單位外,並應組成申訴調查小組調查之;其成
          員應有具備性別意識之外部專業人士。
    (六)客運業者應自接獲性騷擾申訴之翌日起二個月內結案;必要時
          ,得延長一個月,並通知當事人。
    (七)客運業者或參與性騷擾申訴事件之處理、調查及決議人員,應
          依下列規定辦理申訴事件:
          1.保護當事人與受邀協助調查之個人隱私,及其他人格法益;
            對其姓名或其他足以辨識身分之資料,除有調查之必要或基
            於公共安全之考量者外,應予保密。
          2.不得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工作場所性騷擾事件之證據。
十、客運業者應定期舉辦或鼓勵所屬人員參與防治性騷擾之相關教育訓練
    ,其教育訓練內容如下:
    (一)所屬員工:
          1.性別平等知能。
          2.性騷擾基本概念、法令及防治。
          3.性騷擾申訴之流程及方式。
          4.駕駛員處理乘客性騷擾之流程、駕駛員安全防護及與性騷擾
            加害人之應對。
          5.其他與性騷擾防治有關之教育。
    (二)處理性騷擾事件或有管理責任之人員:
          1.性別平等教育法、性別平等工作法及性騷擾防治法之認識與
            事件之處理。
          2.覺察及辨識權力差異關係。
          3.性騷擾事件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
          4.被害人協助及權益保障事宜。
          5.其他與性騷擾防治有關之教育。
    客運業者應鼓勵所屬人員參與性騷擾防治相關教育訓練,並提供參與
    的員工公差登記及經費補助。
十一、執行本處理原則如有爭議,應提送交通部性別平等專案小組審議。
十二、本處理原則未盡事宜,依性騷擾防治法、性騷擾防治法施行細則、
      性騷擾防治準則、性別平等工作法及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準則
      等相關法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