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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稱:郵件處理規則

中華民國111年5月27日交通部交郵字第1110015129號令修正發布第48條、 第52條;增訂第48條之1條文

第四十八條
掛號郵件應由收件人、代收人、代理人、同居家屬或收件地址之接收郵件
人員、管理服務人員或郵件收發處收領。
掛號郵件亦得經由中華郵政公司設置於道路、住宅、商場、工廠、機關、
學校、公私團體及其他公眾出入處所,供民眾交寄或領取文件或物品之智
慧型收受郵件專用器具(以下簡稱i郵箱)收領。
第四十八條之一
掛號郵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華郵政公司不予投入i郵箱:
一、體積過大致無法投入。
二、外包裝出現破損。
三、發生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事由,致 i郵箱毀(破)損或故障,無
    法達到投放功能。
四、報值、保價或代收貨款金額逾中華郵政公司公告之金額。
五、i郵箱滿櫃,經投遞二次仍無空格櫃可供使用。
六、附有回執。
七、無法重(補)製或複製之文件或物品。
前項不予投入i郵箱之掛號郵件處理方式,由中華郵政公司公告之。
第五十二條
中華郵政公司得委託他人運輸郵件,其條件如下:
一、陸路運輸:受託人須為汽車貨運業、汽車路線貨運業、汽車貨櫃貨運
    業、公路汽車客運業或鐵路機構。
二、航空運輸:受託人須為航空貨運承攬業或航空運輸業。
三、水路運輸:受託人須為船舶運送業、船務代理業或海運承攬運送業。
中華郵政公司得委託他人收寄或投遞郵件,其條件如下:
一、受託人為自然人者,須成年、國民中學以上學校畢業及身心健康。
二、受託人為郵政代辦所者,除經理人須符合前款規定外,該代辦所應設
    於機關、學校、公司、行號、團體或其他公眾得自由出入之場所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