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條
掛號郵件應由收件人、代收人、代理人、同居家屬或收件地址之接收郵件 人員、管理服務人員或郵件收發處收領。 掛號郵件亦得經由中華郵政公司設置於道路、住宅、商場、工廠、機關、 學校、公私團體及其他公眾出入處所,供民眾交寄或領取文件或物品之智 慧型收受郵件專用器具(以下簡稱i郵箱)收領。第四十八條之一
掛號郵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華郵政公司不予投入i郵箱: 一、體積過大致無法投入。 二、外包裝出現破損。 三、發生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事由,致 i郵箱毀(破)損或故障,無 法達到投放功能。 四、報值、保價或代收貨款金額逾中華郵政公司公告之金額。 五、i郵箱滿櫃,經投遞二次仍無空格櫃可供使用。 六、附有回執。 七、無法重(補)製或複製之文件或物品。 前項不予投入i郵箱之掛號郵件處理方式,由中華郵政公司公告之。第五十二條
中華郵政公司得委託他人運輸郵件,其條件如下: 一、陸路運輸:受託人須為汽車貨運業、汽車路線貨運業、汽車貨櫃貨運 業、公路汽車客運業或鐵路機構。 二、航空運輸:受託人須為航空貨運承攬業或航空運輸業。 三、水路運輸:受託人須為船舶運送業、船務代理業或海運承攬運送業。 中華郵政公司得委託他人收寄或投遞郵件,其條件如下: 一、受託人為自然人者,須成年、國民中學以上學校畢業及身心健康。 二、受託人為郵政代辦所者,除經理人須符合前款規定外,該代辦所應設 於機關、學校、公司、行號、團體或其他公眾得自由出入之場所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