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郵政監理業務之行政檢查作業,由本部郵電司(以下簡稱檢查單位) 派員或會同警察機關辦理,並得請下列單位、機關或團體派員協助之 : (一)本部相關單位及所屬機關。 (二)依行政程序法第十九條規定之其他行政機關。
三、檢查人員除警察機關外,應佩掛本部製發之檢查證,必要時並應臺示 身分證明文件。 前項檢查證之製作與管制,依下列方式為之: (一)檢查單位應視其業務需要製作檢查證,檢查證應記載編號及有效 期限(格式如附表一),由本部總務司統一印製。 (二)檢查證平時由檢查單位主管保管,檢查人員執行職務完竣應即繳 回。 (三)檢查證遺失或毀損時,應簽報註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