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受處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部得依受處分人之申請,酌情核准分 期繳納罰鍰金額: (一)受處分人依其經濟狀況,確有困難無法一次繳納罰鍰者。 (二)因天災或其他不可抗力事件致受處分人遭受重大財產損失,確 有困難無法一次繳納罰鍰者。 受處分人申請分期繳納罰鍰金額時,應檢具申請書(如附表六)及相 關證明文件釋明其理由。 分期繳納以一個月為一期,最多以十期為限。每期應繳金額不得低於 罰鍰總金額十分之一,且不得低於新臺幣二萬元。 受處分人於核准分期繳納期間,不得再就其因違反郵政法規定所致受 罰鍰處分之其他案件申請分期繳納。 受處分人經核准分期繳納,而未依限繳納,經限期催繳一次,屆期仍 未繳納者,本部得廢止分期繳納之處分並就剩餘罰鍰金額移送行政執 行。
八、執行單位應於每年年底前檢討執行成效,並將檢討結果陳報部、次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