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異動內容

名稱:交通部執行違反郵政法事件取締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111年8月9日交通部交郵字第1115010787號令修正發布第7點、第 8點,並自即日生效

七、受處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部得依受處分人之申請,酌情核准分
    期繳納罰鍰金額:
    (一)受處分人依其經濟狀況,確有困難無法一次繳納罰鍰者。
    (二)因天災或其他不可抗力事件致受處分人遭受重大財產損失,確
          有困難無法一次繳納罰鍰者。
    受處分人申請分期繳納罰鍰金額時,應檢具申請書(如附表六)及相
    關證明文件釋明其理由。
    分期繳納以一個月為一期,最多以十期為限。每期應繳金額不得低於
    罰鍰總金額十分之一,且不得低於新臺幣二萬元。
    受處分人於核准分期繳納期間,不得再就其因違反郵政法規定所致受
    罰鍰處分之其他案件申請分期繳納。
    受處分人經核准分期繳納,而未依限繳納,經限期催繳一次,屆期仍
    未繳納者,本部得廢止分期繳納之處分並就剩餘罰鍰金額移送行政執
    行。
八、執行單位應於每年年底前檢討執行成效,並將檢討結果陳報部、次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