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船舶載重線勘劃規則
中華民國108年8月21日交通部交航字第10800228751號令修正發布第2條; 刪除第8條條文
中華民國船舶,除下列船舶外,應依本規則規定勘劃載重線: 一、軍事建制之艦艇。 二、小船。 三、自用遊艇及船長未滿二十四公尺之非自用遊艇。 四、從事潛水航行之船舶。 五、專供漁撈作業之漁船。 六、其他經航政機關核定無勘劃載重線必要之船舶。
(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