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異動內容

名稱:客船管理規則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9日交通部交航字第10850135211號令修正發布第37條 、第116條及第36條附表二;刪除第3條條文

第三條
(刪除)
第三十六條
國內客船應於當日發航前依客船航前安全點檢表(如附表一)由船長確認
簽證完成航行前準備工作,始得航行。
為策公共安全,航政機關就其適航性,得依中華民國載客船舶安全抽查紀
錄表(如附表二)施行不定期抽查,國內客船應由航政機關按第三十四條
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七款規定於發航前上船抽查,每年至少三次。船體材質
屬鋁合金者,每年至少六次。
航政機關執行抽查結果,認為有適航性疑義或搭載乘客超過定額時,應責
令改善後始得放行。
航政機關執行查驗認可後,應由執行查驗人員會同船長共同簽署報告兩份
,並各執一份存查。
第三十七條
船舶法第十一條第二項第七款規定得免備乘客名冊之客船,航政機關於查
驗乘客人數時,應由船長報告之。
第一百十六條
客船兼載貨物時,其船舶之穩度,應符合第三章規定,並不得影響逃生動
線及船舶設備之取用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