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貨船搭客管理規則
中華民國109年1月31日交通部交航字第10950008241號令修正發布第2條至 第4條條文
本規則所稱航程,指貨船自最初發航港至最後目的港之航程。
總噸位一百五十以上貨船始得兼搭載乘客;貨船兼搭載乘客不得超過十二 人;全船人數不得超過貨船搭客證書記載之安全設備可容載人數。
貨船兼搭載乘客者,船舶所有人或船長應於船舶發航前及到達時,造具乘 客名冊,其格式如附表一,送請航政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