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異動內容

名稱:船舶運送業管理規則

中華民國111年1月17日交通部交航字第1115000119號令修正發布增訂第12 條之1條文

第十二條之一
船舶運送業經營離岸風力發電場客貨運送,應於執行運務前,檢附運送計
畫、受委託契約報請航政機關備查,變更時亦同;其不及報請備查而有正
當理由者,應於執行運務起三日內報請航政機關備查。
前項運送計畫,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執行離岸風場水域。
二、計畫期間。
三、載運客貨計畫。
四、使用船舶名冊。
五、主要進出作業之港口。
六、其他經航政機關認為有必要提出之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