異動內容
中華民國115年9月4日交通部交航字第1155011808號令修正發布第6條、第 7條、第10條、第13條、第18條條文及第3條附件一、附件二、第6條附件 三、第 7條附件四、第10條附件五、第13條附件六;刪除第10條附件五之 一
第六條
海運承攬運送業應自許可籌設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法辦妥公司登記,並檢 具下列文件申請航政機關核轉主管機關核發海運承攬運送業許可證: 一、申請書(如附件三)。 二、公司登記證明文件。 三、公司章程。 四、股東、發起人、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名冊(如附件二)。 五、保證金繳納或擔保證明。 外國籍海運承攬運送業應自許可籌設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法辦妥分公司登 記,並檢具下列文件申請航政機關核轉主管機關核發外國籍海運承攬運送 業分公司許可證: 一、申請書(如附件三)。 二、分公司登記證明文件。 三、經理人名冊(如附件二)。 四、保證金繳納或擔保證明。 未依前二項規定於許可籌設期限內申請核發許可證者,其籌設之許可應予 廢止。但有正當理由者,得於期間屆滿三十日前申請展延;展延期限為六 個月,並以二次為限。 海運承攬運送業應於開業後一個月內申請加入海運承攬運送業公會。第七條
海運承攬運送業設立分公司,應依法辦妥分公司登記後三十日內,檢具下 列文件,報請航政機關備查: 一、申請書(如附件四)。 二、分公司登記證明文件。 三、公司章程。 四、保證金繳納或擔保證明。 海運承攬運送業在國內除設立分公司外,不得以其他名義設立分支機構。第十條
海運承攬運送業變更組織、名稱,應先報請航政機關核轉主管機關許可, 並於辦妥公司變更登記後三十日內,填具許可證換發申請書(如附件三) 、變更登記申請書(如附件四)及變更對照表(如附件五)換發海運承攬 運送業許可證。 海運承攬運送業許可證其他登載事項有變更者,應填具申請書(如附件三 ),申請航政機關核轉主管機關換發海運承攬運送業許可證。 海運承攬運送業許可證毀損或遺失時,海運承攬運送業應填具申請書(如 附件三),申請航政機關核轉主管機關補發海運承攬運送業許可證。 海運承攬運送業變更地址、資本額、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分公司之地 址,或停業、復業時,應於辦妥公司變更登記後三十日內,填具變更登記 申請書(如附件四)及變更對照表(如附件五),報請航政機關備查。第十三條
海運承攬運送業受外國籍海運承攬運送業委託辦理承攬運送業務,應檢具 下列文件申請航政機關辦理登記後始得經營委託業務: 一、申請書(如附件六)。 二、代理合約副本。 三、委託人在其本國經營海運承攬運送業之許可文件。 四、委託人之責任保險單影本。 五、委託人之提單或收貨憑證正本。 六、委託人之集運費率表。 海運承攬運送業代理簽發提單或收貨憑證,與委託人就提單或收貨憑證所 應負責任,負連帶責任。第十八條
海運承攬運送業及外國籍海運承攬運送業分公司於領取海運承攬運送業許
可證時,應依下列規定繳納許可證費:
一、申請海運承攬運送業及外國籍海運承攬運送業分公司許可證:新臺幣
三萬六千元。
二、申請海運承攬運送業及航空貨運承攬業合一許可證:新臺幣六萬九千
九百元。
三、既有海運承攬運送業及外國籍海運承攬運送業分公司申請前款合一許
可證:新臺幣三萬六千元。
四、申請前三款許可證補證、換證:新臺幣二千一百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