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異動內容

名稱:船員薪資岸薪及加班費最低標準

中華民國 112年2月24日交通部交航字第1120004977號令修正發布第3條附 表

第三條
雇用人僱用中華民國船員之最低每月薪資標準,應依船員最低月薪資表(
附表)之規定。
船員於簽訂僱傭契約後,每月岸薪最低標準應相當於前項最低月薪資標準
。
船員最低月薪資標準施行後,每年得由中華民國輪船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
合會、中華海員總工會及中華民國船長公會協議調整方案,報請航政機關
核定後調整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