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補貼計畫之審查由航港局副局長擔任召集人,並由交通部航政司、運 輸研究所各指派專人一名,以及相關機關(單位)、學者專家(具法 律、消費者保護、財會、交通運輸等背景)三至五名辦理補貼審查事 宜;初審機關及相關人員(必要時得通知申請業者到場)列席說明及 備詢,審查事項如下: (一)申請航線別補貼條件。 (二)申請航線別補貼計畫。 (三)資本設備投資合理成本。 (四)申請航線別每航次浬合理營運成本。 (五)申請航線別補貼優先順序、分配比率、監督考核事項。 (六)原核定航線別補貼計畫修訂。 (七)補貼與營運評鑑結果運用方式。 (八)合理營運成本及合理資本設備投資成本權重值。 (九)其他與補貼相關事宜。 業者補貼計畫審查通過後,經航港局核定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