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異動內容

名稱:驗船師執業證書核發規則

中華民國108年9月18日交通部交航字第10850121271號令修正發布第2條、 第3條、第5條條文及第2條附件二

第三條
驗船師向航政機關申請換發執業證書,應繳驗或繳送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如附件一)。
二、考試院驗船師考試及格證書影本。
三、最近三個月內公立醫院或教學醫院體格證明書(如附件二)。
四、最近三個月內二吋半身正面脫帽照片二張。
五、身分證正反面影本乙份。
六、最近五年內曾擔任驗船師或相當職務二年以上資歷證明文件;或最近
    一年內曾擔任驗船師或相當職務三個月以上資歷證明文件。
七、原領執業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