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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稱:表揚績優船舶運送業實施要點

中華民國108年8月26日交通部交航(一)字第 10898001592號令修正發布 第2點,並自即日生效

二、績優船舶運送業表揚標準如下:
  (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頒給營運績優表揚獎狀乙紙:
        1.營運成長績優:公司年度營運收入成長二0%以上。
        2.營運收入績優:公司經營所有航線之營運收入最高之前三名,
          其第一名並得頒給該公司獎牌乙座。
        本款所稱營運收入包括船舶論程、論時出租之租金收入及以論時
        、論程租入船舶營運之運費收入等,國內所收運費以開立統一發
        票金額為準;國外所收運費以中央銀行外匯局登記之運費收入或
        以公司財務報表為準。
        3.發展港口營運績優:公司於國內港口貨物裝卸年度成長率排名
          之前三名。
  (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頒給擴建船隊表揚獎狀乙紙:
        1.建造新船或購買符合規定之現成船,至表揚年度已經營一年以
          上。
        2.更新船舶各項設備,使其更自動化、效率化及現代化。
        3.配合政府擴增國輪船隊政策,將子公司所屬權宜籍船改籍國輪
          ,至表揚年度已經營一年以上。
        4.購買外國籍船舶改籍國輪及外國籍船舶運送業將所屬船舶改籍
          國輪,並新成立國籍船舶運送業,至表揚年度已經營一年以上
          且有營運績效。
  (三)依規定接受國內海事院校學生上船實習人數及總天數最高之一者
        ,其前三名得頒發辦理學生上船實習績優獎狀乙紙,第一名並得
        頒給該公司獎牌乙座。
  (四)第一家開闢未有國輪航行之定期航線,至表揚年度已經營一年以
        上,每月超過一航次,對我國經濟、貿易發展有卓著貢獻者,得
        頒給開闢航線績優表揚獎狀乙紙。
  (五)協助航港局辦理各項疏運措施及提供物資協助救災之一者,得頒
        給協助疏運或救災措施績優獎狀乙紙。
  (六)確實遵守國際環保公約且所屬船舶無遭國外港口國管制滯留紀錄
        ,提昇國際形象者,得頒給發展綠色航運績優表揚獎狀乙紙。
  (七)依規定接受實(見)習生(不含國內海事院校學生)上船實(見
        )習人數及總天數最高之一者,其前三名得頒發辦理實(見)習
        生上船實習績優獎狀乙紙,第一名並得頒給該公司獎牌乙座。
  (八)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頒給支持海事訓練表揚獎狀乙紙:
        1.支持海事訓練師資績優:支援船員專業訓練授課時數最高之前
          三名,其第一名並得頒給獎牌乙座。
        2.支持海事訓練設備績優:協助訓練機構購置、更新各項訓練場
          地或設備,使其更現代化,符合國際海運趨勢。
        3.產學合作績優:與海事教育或訓練機構進行產學合作計畫,至
          表揚年度已辦理一年以上,對我國船員及航運人才培訓有卓著
          貢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