異動內容
中華民國114年9月2日交通部航港局航務字第1141610759號令修正發布第4 點、第 6點、第8點、第9點、第14點及第4點附件三、第6點附件四,並自 即日生效
四、台航會依前點第一款至第二款申請補助,除情況特殊或急迫,得敘明
理由並經本局同意於活動前提出申請者外,應於辦理補助事項前一個
月,檢附下列文件(格式如附件一)向本局申請:
(一)補助申請書。
(二)計畫書。
(三)經費收支估算表。
台航會依前點第三款申請補助,應依所編列之年度預算檢附申請文件
(格式如附件二),於每年一月及七月向本局提出申請。其補助項目
及基準如下:
(一)人事費:不得逾越交通部所訂頒「交通部主管政府捐助之財團
法人管理及監督要點」所定上限。
(二)辦公室租金:依租賃契約核實列支。
(三)會議出席費(含交通費):比照行政院所訂頒「中央政府各機
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核實列支。
(四)差旅費:比照行政院所訂頒「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及「國
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核實列支。
(五)辦公室設備、事務機器購置、郵電、文具印刷費等及其他為維
持會務及達成功能、任務之支出核實列支。
受補助對象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二條及第三條所稱公職人員
或其關係人,應依該法第十四條規定提供公職人員之關係人身分關係
揭露表及切結書(格式如附件三)。
六、第三點第一款至第二款補助事項之經費請撥及核銷,應於補助活動辦
理完竣後一個月內,檢附下列文件(格式如附件四),向本局提出申
請核銷。
(一)請款暨核銷申請書。
(二)工作成果報告。
(三)經費收支明細表。
(四)領據。
(五)受補助項目之支用單據正本及帳戶資料。
第三點第三款補助事項之經費請撥及核銷,應依本局核准數額檢附請
款暨核銷申請書、經費收支明細表、領據、受補助項目之支用單據正
本及帳戶資料(格式同附件四),於每年七月及十二月向本局提出申
請核銷。
依前二項規定檢附之支用單據正本,應留存於本局。
台航會經費請撥至遲應於當年十二月十五日前提出申請核銷。特殊情
形經本局同意後,得另訂期限。
八、受補(捐)助經費結報時,應詳列支出用途及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同
一案件由二個以上機關補(捐)助者,應列明各機關實際補(捐)助
金額。
九、台航會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用單據之支付事實
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台航會受本局補助達其經費總額百分之五十以上時,於補助案件執行
期間及其成果,除經本局事前書面同意者外,原則禁用 DeepSeek AI
服務。
十四、本要點未盡事項,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
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交通部對所屬機關辦理民間團體及個
人補(捐)助業務督導考核要點」、「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