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異動內容

名稱:交通部航港局遊艇驗證機構認可作業程序

中華民國114年8月25日交通部航港局航舶字第1141711064號令修正發布第 4點及第4點附件,並自即日生效

四、本認可作業審查程序如下:
    (一)驗證機構之許可,由本局船舶組及各航務中心組成專案小組,
          副局長擔任召集人,辦理審查工作。召集人因故不能召開或出
          席時,得指派代理人。
    (二)驗證機構檢附證明文件,向本局提出申請,由本局依據「交通
          部航港局遊艇驗證機構許可審查專案小組審查評分表」(如附
          件)進行資格審核及評分,出席審查小組成員超過半數評分總
          和應達七十分以上為合格。
    (三)審查合格之驗證機構由本局正式發函許可,並經公告,始得執
          行遊艇驗證之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