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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稱:交通部航港局蘇花藍色公路寒暑假試辦計畫補助要點

中華民國108年6月24日交通部航務字第 1081610420A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7 點,並自即日生效

一、交通部航港局(以下簡稱本局)為發展藍色公路、提振花東地區觀光
    ,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補助對象為中華民國船舶運送業者。
三、符合以下各條件之船舶運送業者,得依本要點向本局申請補助:
  (一)暑假及寒假期間每週往返蘇澳-花蓮至少一趟次(兩航次)。
  (二)須提供寒暑假一般船票八五折、學生票八折以下之優惠票價。
  (三)須提供涵蓋花東地區之結合住宿、觀光、飲食、陸路接駁等優惠
        方案。
  (四)須提供寒暑假行銷推廣方案。
四、補助項目:
  (一)油料補助:補助寒暑假蘇澳-花蓮間每航次燃油油耗成本之百分
        之八十(每航次最高補助上限新臺幣二十萬元整)。
  (二)行銷推廣補助:補助行銷推廣寒暑假蘇花航線(如電視廣告、旅
        遊節目合作、宣傳片拍攝、網路意見領袖推薦或其他行銷推廣)
        ,補助上限新臺幣一百萬元整。
五、補助期間: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暑假(六月二十四日至九月二十日)
    及一百零九年寒假(一月一日至二月二十九日)。
六、總經費:新臺幣一千萬元整。
七、申請本計畫補助之船舶運送業者,應於本局公告收件期間內,檢附下
    列文件,向本局提出申請:
  (一)申請表(如附件一)。
  (二)一百零八年暑假及一百零九年寒假之專案計畫書:
        1.計畫名稱。
        2.辦理期程。
        3.計畫內容及執行方式:
         (1)航班安排。
         (2)票價優惠。
         (3)優惠套裝方案(詳本要點第三點第三款)。
         (4)行銷方案:包含方案之策略、執行方式、期程、預算及預期
            效益。
        4.預期效益及計畫績效衡量指標:應包含開航航次、搭乘人次、
          及乘載率。
        5.經費概算:
         (1)油料概算表(應包含航次、浬程、油價)。
         (2)行銷支出概算表。
        6.證明文件:
         (1)經航政機關核轉主管機關核發之許可證。
         (2)近三年接受其他機關補助項目相關證明文件影本。
八、申請補助者,補助事項不符前點規定,無法補正或逾期未補正不予受
    理。
九、審核基準:
  (一)計畫之完整性。
  (二)計畫推動方式。
  (三)預期成果。
  (四)經費編列之合理性。
  (五)申請補助項目之妥適性。
  (六)經費總額與向其他機關申請補助項目及金額。
  (七)最近三年接受政府機關補助辦理補助事項之成效及核銷情形。
十、補助金額及計畫內容由本局核定。受補助對象應於取得補助資格後七
    日內檢送修正計畫書報本局核定。計畫核定日期以本局發文日期起算
    。
十一、補助經費撥款方式:
    (一)一百零八年暑假:自一百零八年九月二十一日起二個月內檢附
          第十二點規定文件,將暑假期間相關補助資料函送本局審核。
    (二)一百零九年寒假:自一百零九年三月一日起一個月內檢附第十
          二點規定文件,將寒假期間相關補助資料函送本局審核。
十二、申請核給補助時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領據。
    (二)執行成果報告:含計畫執行前後每週開航航次、搭乘人次、乘
          載率、行銷方案執行情形及效益等相關說明。
    (三)支出憑證、支出明細表及本要點第三點所列條件之具體證明文
          件。
    (四)油料分析:應包含航次數、浬程數、油料資料及當期油價資訊
          。
    (五)補助事項實支經費總額結報表(如附件二)。
    (六)其它相關證明文件。
      受補助對象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出憑證之支
      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十三、受補助對象應依核定之專案內容及經費預算確實執行,本局得於補
      助期間輔導專案計畫,提供建議予補助對象作為修正參考。核定補
      助後計畫如有變更(含計畫實施期程、內容等),受補助對象應事
      先報本局審議。本局得視其變更幅度,酌減補助款或廢止補助;其
      因故無法執行者,停止其補助。
十四、受補助經費結報時,所檢附之支出憑證應依政府支出憑證處理要點
      規定辦理,並應詳列支出用途及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同一案件由二
      個以上機關補助者,應列明各機關實際補助金額。如有隱匿不實或
      造假情事,應撤銷該補助案件,並收回已撥付款項。
十五、本局得抽查考核受補助對象實際執行情形,有需要並得另邀有關單
      位派員參加;受補助對象應予配合,不得拒絕。對補助款之運用考
      核,如發現成效不佳、未依補助用途支用、或虛報、浮報等情事,
      除應繳回該部分之補助經費外,得依情節輕重對該補助案件停止補
      助。
      本局審查受補助對象之工作成果報告應包含行銷方案執行情形及效
      益,工作成果之績效指標為計畫執行前後開航航次、搭乘人次及乘
      載率。
十六、受補助經費如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十七、本要點所需經費由國家發展委員會花東地區永續發展基金項下支應
      。補助至補助期間結束或經費用罄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