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部航港局(以下簡稱本局)為配合離岸風電政策,分別就離岸風 場建置期與營運期之特性,規劃航行安全之配套機制,特訂定本規範 。
二、彰化外海原為各類船舶航行及作業水域,交通部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六 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公告修正兩岸直航航道,保留彰化外海離岸風電潛 力場址預定航道可航水域(以下簡稱彰化風場航道)。
三、本規範之船舶航行安全配套共分為以下四部分: (一)風場建置期之共通規定。 (二)風場建置期針對個案或區域性風場之規定。 (三)風場營運期之共通規定。 (四)風場營運期針對個案或區域性風場之規定。
四、風場建置期之共通規定: (一)各風場應將相關製圖資料提送內政部、海軍大氣海洋局,俾繪製 海圖;新增或變更時亦同。 (二)各風場於施工前一個月(電纜、管道除外),應將工程相關資料 提送海軍大氣海洋局及本局發布航船布告。另應將資料提送行政 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轉送各漁會及漁業電臺,周知漁會會員。 工程變更時亦同。 (三)所有風場之施工海域,應依航路標識條例及其子法之相關規定, 設置相關之日夜間警示標識、海域警戒及助導航設施。 (四)所有工作船進出港均應依規定辦理預報,並於進出港時向港口船 舶交通服務系統(Vessel Traffic Service,以下簡稱 VTS)報 到(臺中港 VTS頻道為CH14;麥寮港 VTS頻道為CH13;臺北港VT S 頻道為CH68)。自彰化風場航道正式實施起,另依航道航行之 規則預報相關資訊,於進入彰化風場航道 VTS監視範圍(報到線 )時,以特高頻無線電( Very High Frequency,以下簡稱 VHF )完成報到。 (五)所有工作船應裝設船舶自動識別系統(Automatic Identificati on System ,以下簡稱 AIS)及 VHF,正確設定所有船舶靜態資 訊,全程開啟並守值國際通用頻道及港口 VTS規定之頻道。於完 成向彰化風場航道 VTS報到後,改守值其指定之頻道。 (六)風場警戒船發現附近航行船舶有駛入施工區之可能時,應儘早呼 叫該船遠離;必要時得通報港口 VTS或彰化風場航道 VTS,請求 協助呼叫該船遠離。 (七)工作船抵達施工海域前,應儘早與警戒船建立通信,完成彼此辨 識,避免造成誤判而形成航行干擾與碰撞危機。 (八)航經風場海域之工作船以外之船舶(漁船除外),應裝設 AIS並 全程開啟。 (九)航經風場海域之工作船以外之船舶(漁船除外),應裝設 VHF並 守值國際通用頻道及最近港口 VTS所指定之頻道。惟自彰化風場 航道正式實施起,則依航道航行之規則預報相關資訊,於進入航 道(報到線)時以 VHF向彰化風場航道 VTS完成報到。 (十)任何施工海域內或發現其周遭海域發生海難及事故,應立即依各 風場應變程序採取應處作為與通報。
五、風場建置期針對個案或區域性風場之規定: (一)非彰化外海潛力場址風場建置 1.各風場開發商除考量風場地理區位外,應就風場建置期間,各 階段使用之各種不同工作船之特殊性、性能、吃水狀況、天候 海況、常態之船舶交通流等審慎評估,規劃工作船自港埠碼頭 至風場施工海域之最適航路,確保工作船自身安全,並兼顧整 體海域航行狀況,以不妨礙或危害其他船舶航行安全為原則。 2.各工作船之航行計畫應於作業前二週,提送本局備查。 (二)彰化風場航道東側潛力場址風場建置 1.各風場開發商除考量風場地理區位外,應就風場建置期間,各 階段使用之各種不同工作船之特殊性、性能、吃水狀況、天候 海況、常態之船舶交通流等審慎評估,規劃工作船自港埠碼頭 至風場施工海域之最適航路,確保工作船自身安全,並兼顧整 體海域航行狀況,以不妨礙或危害其他船舶航行安全為原則。 宜以彰化風場航道北向巷道與潛力場址間之緩衝區及其東側海 域為航行海域。 2.各工作船之航行計畫應於作業前二週,提送本局備查。 (三)彰化風場航道西側潛力場址風場建置 1.各風場開發商除考量風場地理區位外,應就風場建置期間,各 階段使用之各種不同工作船之特殊性、性能、吃水狀況、天候 海況、常態之船舶交通流等審慎評估,規劃工作船自港埠碼頭 至風場施工海域之最適航路,確保工作船自身安全,並兼顧整 體海域航行狀況,以不妨礙或危害其他船舶航行安全為原則。 宜自臺中港出港後,先以最短距離之航向往西穿越南北向船流 後,進入彰化風場航道南向巷道與潛力場址間之緩衝區或其西 側海域,續航行至風場施工海域。 2.各工作船之航行計畫應於作業前二週,提送本局備查。
六、風場營運期之共通規定: (一)各營運風場,應依照航路標識條例及其子法之相關規定,設置相 關之日夜間警示標識及助導航設施,隨時確保警示標識及助導航 設施之正常作動。 (二)彰化風場航道 VTS實施前,各營運風場監控中心,應落實風場及 其周遭海域之監控作為,發現有船舶過於靠近風場航行時(少於 五百公尺),應即呼叫該船(漁船除外)遠離,或通報臺中港VT S 協助呼叫該船遠離。惟下列非位於彰化外海之風場,得就近請 求臺北港 VTS或麥寮港 VTS協助呼叫船舶遠離。 1.海洋風場、海能風場、麗威風場:臺北港 VTS頻道為CH68; 2.允能風場:麥寮港 VTS頻道為CH13。 (三)彰化風場航道 VTS實施後,各營運風場監控中心,應落實風場及 其周遭海域之監控作為,發現有船舶過於靠近風場航行時(少於 五百公尺),應即呼叫該船(漁船除外)遠離,或通報彰化風場 航道 VTS或臺中港 VTS協助呼叫該船遠離。惟下列非位於彰化外 海之風場,得就近請求臺北港 VTS或麥寮港 VTS協助呼叫船舶遠 離。 1.海洋風場、海能風場、麗威風場:臺北港 VTS頻道為CH68; 2.允能風場:麥寮港 VTS頻道為CH13。 (四)離岸風電工作船之進出港程序及航行規定或建議事項,依第四點 規定辦理。 (五)彰化風場航道 VTS實施後,除漁船外之所有航行航道或附近海域 之船舶(包括進出彰化外海風場及非彰化外海風場之工作船), 均應裝設 AIS及 VHF,正確設定船舶靜態資訊,全程開啟並守值 國際通用頻道及彰化風場航道 VTS指定之頻道。 (六)彰化風場航道公告實施後,原則上僅限總噸位三百以上之船舶航 行(含客船、貨船、公務船及軍艦),採南北向分道航行。工作 船之航行,依第七點規定。 (七)彰化風場航道 VTS實施後,對彰化風場航道之航行船舶及附近海 域之工作船、穿越航道之漁船實施監視,於發現各船有船位、航 向、航速異常時,即以 VHF提醒注意或修正。 (八)任何船舶禁止於彰化風場航道之南北向巷道、中間隔離區、東西 兩側與風場間之緩衝區內錨泊。
七、風場營運期針對個案或區域性風場之規定: (一)非彰化外海風場 依第五點第一款規定辦理。 (二)彰化風場航道東側風場海域 1.工作船往返臺中港與風場時,以航行彰化風場航道北向巷道與 風場間之緩衝區海域為原則。 2.南北向航行未滿總噸位三百之船舶,以航行彰化風場航道東側 風場與岸際間海域為原則;基於航行安全考量,有必要使用航 道航行時,得依航道航行之規則,航行彰化風場航道東西兩側 與風場間之緩衝區。 (三)彰化風場航道西側風場海域 1.工作船往返臺中港與風場時,自臺中港出港後,先以最短距離 之航向往西穿越彰化風場航道,進入南向巷道與風場間之緩衝 區海域,續向南航行至風場(返航時依反序)。 2.前目工作船如係往返風場與臺北港、風場與麥寮港或風場與興 達港,依第五點第一款規定辦理。
八、有關彰化風場航道船舶(如漁船、軍艦、公務船、貨船及客船等)航 行管理相關事宜,由本局另定之。
九、其他 (一)船長經評估可能風險後,認為航行彰化離岸風場海域或彰化風場 航道恐影響其航行安全時,應考量船舶特性、裝載情形及水文環 境等條件,另覓其他安全適航之水路並妥善研擬航行計畫;惟不 宜從澎湖目斗嶼與彰化外海西側風場間海域穿行。 (二)第四點至第七點各款均屬原則性規範,惟仍有「航海人員訓練、 發證及航行當值標準國際公約(STCW)」、相關公約及法令所規 定船長及當值航行員之職責;船長仍應對船舶與船上人員之安全 負有其責任及義務。 (三)非前往中華民國任一港口之船舶,在安全無虞之情形下,儘可能 由公海水域通行。 (四)公務船執行救難、查緝、海洋污染防治等各項緊急或特殊任務時 ,得在安全許可下,穿越航道或進入風場海域,惟應注意周邊船 舶動態及防止碰撞發生。